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碧涵、陳鎮湘等17人,有鑑於資通訊科技(ICT)快速發展與普及,智慧型手機與行動化應用軟體(App)已成為一般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這些工具多半仰賴視覺進行操作,視障朋友難以接近使用,無法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形成明顯的「資訊落差」。對此,先進國家均已制定相關規範,我國主管機關卻仍未針對通訊系統與App制定無障礙技術規範,政府機關開發App亦未將無障礙納入必要條件,顯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爰建請(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經濟部工業局,二個月內提出通訊系統無障礙技術規範;(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制訂App無障礙技術規範;(三) 國家發展委員會一個月內修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將資訊無障礙納為必要原則,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獲取資訊的權利。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由於資通訊科技(ICT)快速發展與普及,智慧型手機與行動化應用軟體(App)已成為一般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上述這些工具多半仰賴視覺進行操作,視障朋友難以接近使用,無法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形成明顯的「資訊落差」,使得視障者在現代社會上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
二、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社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特別明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利用資訊及通信,包括資訊與通信技術及系統。國際電信聯盟(ITU)在《國際電信規則》中亦明定無障礙接取電信服務之權益,鼓勵各國政府提供全面的電信與ICT服務。美國更於2010年公布《二十一世紀通訊與視訊接取無障礙法》,全面建構無障礙通訊傳播環境。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亦明文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與「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等服務。
三、然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迄今仍未依法針對通訊系統與App制定無障礙相關技術規範,導致在我國販售的Android系統手機語音報讀功能不佳,視障者被迫只能選購IOS系統手機,不但選擇少、售價昂貴,且亦非所有App均可無障礙使用。而由政府機關開發的App,根據行政院發布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亦僅強調「開放資料優先、精選服務內容、加強推廣利用、定期績效評估」等四大原則,未將資訊無障礙納入必要條件,不僅未能領先民間帶頭推動資訊無障礙,更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相關單位允宜積極改善。
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碧涵、陳鎮湘
連署人:鄭汝芬、王育敏、徐少萍、林鴻池、吳育仁、蔣乃辛、
盧秀燕、林郁方、詹凱臣、吳育昇、林德福、許淑華、
劉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