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等27人,鑑於無障礙設施勘檢人員長期以來協助推動提升我國無障礙環境,成效卓著,但部分勘檢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內政部營建署制定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又欠缺合理的配套機制,導致實務上經常出現無障礙勘檢過程個人主觀空間過大,經勘檢後的設施不合用等情事,不但損及業主的權益,也讓政府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美意大打折扣。爰此,建請內政部營建署二個月內修改《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檢討修正勘檢人員的培訓與退場機制,包括勘檢人員的回訓與考評制度,並設立申訴管道。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為落實執行勘驗工作並加強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理念,內政部營建署於101年1月10日函頒《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明定勘檢作業的適用範圍、程序、相關人員資格與實務講習。
二、其中,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相關人員、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建築師公會代表,只要受過12小時的培訓講習,即可取得結業證書擔任勘檢人員,再接受地方政府辦理3個小時的勘檢實務講習,便能參與實地勘檢。但由於無障礙法規與技術規範不斷更新與修正,勘檢工作攸關建築物使用執照的核發,茲事體大,勘檢人員更需要定期回訓確保其專業知識與日俱進,以免勘檢結果與現行法規相違。惟現行制度並未要求勘檢人員定期回訓,加上取得資格門檻低,勘檢人員是否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協助主管機關辦理勘檢作業,非無疑義。
三、另一方面,由於前揭作業原則未明定勘檢人員之權責,導致實務上經常出現一名勘檢人員得以不附理由,逕自決定整體勘檢結果的不合理現象;再加上欠缺申訴救濟制度的設計,使得業主在請領使用執照的時間壓力下,不得不接受勘檢人員的要求進行改善。然而,勘檢人員取得資格的門檻低,營建署亦未明定培訓講習課程的教材與講師資格,各地方自行辦理的實務講習內容也不盡相同,使得同樣一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卻可能有多種解讀,甚至出現一間無障礙廁所經過三次不同勘檢人員的檢視與修正,牆上留下歷次修改的痕跡,卻還是不合用的荒謬情形。
四、再者,現行制度欠缺完善的考評制度以及汰換少數不適任勘檢人員的退場機制,也是造成勘檢品質參差不齊的原因之一。畢竟勘檢人員可以不受檢驗,不論其能力優劣都可以持續執行勘檢業務,試問如何期待勘檢品質的提升呢?
五、綜上,為建構完善的無障礙勘檢制度,確保無障礙環境的推動得以落實,爰建請內政部營建署二個月內修改《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檢討修正無障礙勘檢人員的培訓與退場機制,包括勘檢人員的回訓與考評制度,並設立申訴管道,以建立權責相符與專業的無障礙勘檢制度。
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
連署人:鄭汝芬、王育敏、徐少萍、林鴻池、吳育仁、
陳碧涵、蔣乃辛、廖正井、廖國棟、盧嘉辰、
盧秀燕、林郁方、詹凱臣、吳育昇、林德福、
許淑華、呂學樟、林滄敏、陳根德、簡東明、
劉建國、李桐豪、周倪安、賴振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