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院最後一個會期,楊委員擔任召委,將身權法29個待審查修正案列入議程,經過與行政單位密集協商,還有本週一與今天的奮戰,終於完成初審,有望於本會期完成三讀。
在此跟大家報告委員的七大成果:
一、身權法第六條(身障鑑定費用)
明定身心障礙鑑定所需之必要診察、診斷檢查等項目之費用,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由健保支應,其餘應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二、身權法第二十條(輔具四政整合)
促進輔具資源跨單位整合,改善目前教育、勞政、社政、社政各自為政的擾民現況,「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教育、勞工、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共同訂定」。
三、身權法第三十條(特殊教育)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專業人力、教材、輔具及其他教學資源。
四、身權法第三十三條(職務再設計可由個人提出)
由於目前受雇身障者申請職務再設計時常常得看雇主臉色,有些人甚至受到惡意刁難,所以楊委員提案增訂個人直接申請條款,「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項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五、身權法第三十六條(庇護工場升級)
許多中小型庇護工場面臨經營困難,楊委員修法要求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並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庇護工場:經營及財務管理、市場資訊、產品推 廣及生產技術之改善與諮詢、員工在職訓練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六、身權法第五十三條(公共運輸全面無障礙)
明定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的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換言之,未來無須再經過冗長的開會討論,公共運輸服務就應該以無障礙為原則!
針對因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本次修法也明定「業者可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七、身權法第五十七條(活動場所有法源可管了!路阻退散!)
目前內政部營建署雖然已經訂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規範,但是關於各部會或地方政府主管的公共活動場所、公園綠地、開放空間,卻仍然缺乏無障礙規定,許多主管機關的理由是,沒有法源授權讓他們去訂無障礙規範!為此,楊委員提案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據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之。希望藉由這個提案,讓各部會不要再以沒有法源來當作藉口!
本次審查是楊委員把握這會期當召委的機會,將累積許久的修法案排入議程,期盼能夠讓身障者的大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更加完善,雖然還是有一些遺憾,例如身障就業專章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未能通過初審,不過總算是在身障就業及無障礙議題上。
(註:本週議程滿滿一整頁,#身權法、#國民年金法、#食管法 總共40案!委員真的是豁出去了拼命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