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避免社會弱勢族群在司法程序上遭受不平等對待,特別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當無資力(低收入戶)、智能障礙、原住民籍及勞工權益受損時,可以向法扶基金會提出申請,由基金會派遣律師提供諮詢、調解、訴訟、仲裁之代理或辯護等法律服務。近年來身權法、社救法陸續修正通過,關於經濟弱勢及身心障礙定義都有了新標準,但是法律扶助法卻未作連動修正。為此,委員去年提出修法案,也跟司法院開過協調會訴求:
1.經濟弱勢:中低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納入無資力範圍。
2.身心障礙:由【智能障礙】放寬至「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換句話說就是除了智能障礙之外,也將【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疾病及頑性癲癇症】納入扶助對象。
3.「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者」之法律扶助,從原先的法院審判,擴大延伸到從【偵查】階段就介入。
委員提案三大訴求均已納入本次修法通過條文,在今天順利完成三讀工作,將數十萬中低收入、特殊境遇家庭及神經系統結構、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納入法律扶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