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玉欣委員針對12/7(一)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排審「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修正案」所做之提案說明如下:
依據國發會預估,我國將於2018年進入高齡社會,2025年成為超高齡社會,屆時老年人將占總人口數20%,連帶身心障礙、失能者人數也會持續提高,顯見長照問題迫在眉梢,政府必須儘速完成軟硬體建制規劃。
綜觀歐美日先進國家老人、身心障礙及失能者照顧發展,在地老化、社區服務已是全世界主要潮流,受照顧者不必離開自己最熟悉的環境,在現有生活圈範圍內接受照顧服務,家屬也可以就近探視,共享天倫之樂。
現行《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及今年通過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皆已定有各種照顧機構設置標準,卻未連帶處理社福機構用地問題;此外,近年來居住正義議題引起社會關注,國內青年世代引頸期盼政府盡速提出社會住宅政策,廣泛設置社會住宅,積極改善當前房價過高所引起之民怨問題。
查《都市計畫法》第四章規範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然而相關條文自民國53年立法以來未能與時俱進,無法與上開社福法規接軌,且社會住宅也未明文入法,至今仍缺乏針對高齡社會及居住正義問題因應之道。
為因應人口結構轉變所帶來的老人及失能者照顧需求,落實長照服務社區化,維護年輕世代居住權利,本席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修正案》,將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設施及社會住宅納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項目。建請內政委員會各位委員及內政部支持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