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孔文吉國會辦公室
「東南部地區山地原住民鄉鎮地方建設座談會及考察計劃」
---「高雄縣桃源鄉」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94年9月14日(星期五) 下午2時30分
開會地點:高雄縣桃源鄉公所
主持人:立法委員孔文吉 紀錄:蔡善神 02-23588246
會議決議內容:
一、有關高雄縣桃源鄉寶山村藤枝部落遷村乙案,請高
雄縣政府及高雄縣桃源鄉公所依重大災害受災戶安
置作業流程,儘速提報相關遷村計劃,並請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案協助處理。
二、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就高雄縣桃源鄉寶山村
藤枝林道嚴重坍塌乙案,於一周內提供相關重建計
畫與執行情形之完整資料予本席辦公室,並應加速
道路修復或便道開闢之進度,以利居民交通及生活
之所需。
三、有關經濟部水利署於高雄縣桃源鄉「曾文水庫越域
引水計劃」乙案,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尚未同
意桃源鄉之土地撥用予「曾文水庫越域引水計劃」
使用以前,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應立即停止
所有施設工程,並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邀集經
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高雄縣政府、高雄縣桃
源鄉公所,就桃源鄉土地撥用事宜,召開一專案會
議,請將會議內容副知本席備查。
四、請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提供「曾文水庫越域
引水計劃」有關高雄縣桃源鄉土地撥用、工程施工
等資料予本席國會辦公室,本席將追蹤相關單位之
行政責任。
五、經濟部水利署「曾文水庫越域引水計劃」應依據原
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
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
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
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
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
諮商,並取得其同意。……」之規定辦理,充分尊
重當地原住民之意見與心聲。
六、請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就「曾文水庫越域引
水計劃」提出後,有關南區水資源局於高雄縣桃源
鄉舉辦之溝通說明會、補助活動等相關資料,於一
周內提供本席備查。
七、有關高雄縣桃源鄉「曾文水庫越域引水計劃」乙
案,本席將於立法院繼續監督經濟部、行政院相關
之後續政策措施,確保原住民的權益。
八、請高雄縣桃源鄉公所將與會地方人士代表所提意
見,彙整成鄉內地方建設需求與問題之書面資料
(分別寫成計劃書格式),函送本席辦公室,本席
將協調各相關部會,儘速爭取桃源鄉之地方建設與
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