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宿舍眷戶住居權】協調會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二點三十
分
地點:立法院第八會議室
出席:鄭三元委員 林惠官委員 傅崑萁委員 金中玉議
員 警政署及警專代表 住戶代表
主席:鄭三元委員 紀錄:譚欣怡
一、主席宣布開會並致詞:
今天召開這個協調會,主要是因為新店市博愛街警
察專科學校宿舍現住戶的問題,這個問題爭議許久.之前,
我已經和謝主任秘書、黃主任秘書特別溝通過,兩位也是
盡量想幫助大家,在法律上站的住之部分,會加以協助.所
以今天請三位律師,在法律方面加以解釋及幫助.也希望今
天能徹徹底底有解決方案,獲得圓滿結果.
二、警政署及警察專科學校方面說法:
1. 目前宿舍處理狀況:
學校目前所經管的眷舍總共有151戶,合法繼續居住的有85
戶,不符合法律續住的有41戶,借住的19戶.其中有幾個狀
況,第一個狀況不符合續住情形,於83年間以將相關陳情移
轉至警政署與人事行政局委以解釋,加以說明.為了繼續追
討宿舍的工作,本校在83年6月間召開專案會議,會後決定
還是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第二個狀況,繼續加強和不符合續
住的住戶加以溝通,於88年再度邀請住戶至學校,說明學校
立場.經過之前努力,目前追繳的情形,還有41戶不符合規
定,其中有7戶為調職,沒有任職於警察機關的案件,現已交
由法律訴訟;有28戶經調職後仍在警察機關任職,其陳情已
轉往上級機關,經回覆,還是需應依法繳回宿舍.
三、原住戶之說法:
1.房子已有30多年,都是住戶自己修理,警專不曾出錢修
復.
2.因為沒錢所以無法雇用律師和警專打官司,只好找民意
代表幫忙.
3.政府之前政策並無妥善規劃,造成今天的問題.
4.警專要求搬遷時間太急速,實在無法找到地方搬,也無給
住戶安排退路.有年紀大的退休人員或遺孀,沒錢,也找不
到能住的房子.
5.對於遺眷而言,有些有生活上困難,宿舍只有十坪,環境
不好,又無法在外租屋,現在被限期三週搬遷,實在無法辦
到.
6.由於原先是配住的問題,現在臨時要我們搬出,實在無法
辦到.
7.對於住習慣的退休人員,能否讓他們繼續住下去.
8.可否比照配售國宅方式,來提供原住戶搬遷.
9.或依83年人事行政局的”國有房舍處理辦法”,退休人
員或遺眷若願意自動遷出,應給予補償.能否請警察學校再
考慮一下.
10.法律有不追究既往的原則,有於76年警廣同意住戶居
住,但現在警政署卻不認同警廣的決定,以新訂定的法規來
要求住戶,十分令人懷疑.
11.住戶所居住的房子因為修理而改變原狀,就被要求搬
家.早期台銀或台糖宿舍可以售給配住人,為何管理機關不
相同辦理?且台北市對於此種搬遷的案例,都是先安置,後
搬遷,也沒有很明顯的法律規定,連總統的宿舍都有違建,
但都沒處理,為何對於一部分的法律依法要求,而不全盤考
慮?形成強大是非不明且不公平!
四、傅委員之意見:
現在有很多地方有佔用的情形,都是既不合法也不
合理,但政府都需依長時間協調且安置妥當,才為拆遷.這
些警務同仁與警政署原是系出同門,能否在考量到情理法
之外,更酌加以尊重.因為這些勤務同仁,對於我們國家都
有相當大的貢獻.能否再以其他方式辦理?而不要直接以
採取法院途徑方式.本人認為相當的不適當.而且我們政府
對於警察同仁的待遇一直調降,所以對於家屬的照顧,警政
署的長官能夠多加以照顧.
五、律師團之發言:
1.徐律師:
(1) 目前先要厘清眷舍還是宿舍的問題,這個問題
一般是較沒注意到.因為在早期,眷舍是為配住,而宿舍是
為借住的情況.宿舍主要是職務宿舍,或隨著特殊職務調動
而使用;而眷舍則為政府照顧人員,而採取的折衷方案.由
於眷舍早年存在的背景,是為了照顧特殊族群,因此時至今
日,就有不合時宜的情況發生.但這種落差是不可單純用民
事法出發點來處理.因為行政機關對於宿舍的規定都是片
面性,為行政命令,是不需要立法院審議過的,可自行修改.
這個問題可能涉及政策考量,但說不定是這些規定是有彈
性,可以做調整的.
(2) 有關配住宿舍的問題,是否就一定要將原住戶
趕走,不能夠有相關如:國宅配購,優惠貸款,或繼續借住等
方案來處理.事實上也不盡然.像是軍方有”國軍老舊眷村
改建條例”,早期配住的民眾,他們的房子得以改建,或獲
以相對的配購補助金.
(3) 在調職、離職的觀念上,當初應有其他安置方
式,如:轉宿舍等等,所以才會將之並列於命令上,而不是一
調職或換單位,就被迫必須遷徙.
在以上提到幾點之外,是可以值得警政署的長官去考量.關
於其他比較特別的案例:
(1) 對於當初配住有的公文書,可能因為年代久遠
不易保存或遺失了,而無法提出做合法進住的權利.而現住
人能否在提出其他證明,或許也有幫助.
(2) 對於調職的問題,宿舍應都屬國有財產,應當可
以撥用方式或借用的方式,提供他們來使用.而單純的警察
所服務的機關不一樣,是否可稱之為調職,令人有待商議.
(3) 而年久失修的房子,若因為壞了或倒了,自己重
新蓋好或修繕,其所有權的問題有待商榷,也修繕的費用也
應予補償.
2.劉律師:
(1) 法律面
訴訟應是最後手段.這些原應是契約關係,應以契約模式處
理.是否有借用保證書或契約,若沒有的話,政府機關不可
以事後命令及法律來訴諸既往,變更當初在借住時的法律
關係.
(2) 行政機關行政面
政策面其實,原本政府就是要照顧公務員的終身,為何不能
以當初制定政策的目的來處理?不要互相傷害.
總而言之,並不是透過訴訟的手段才是唯一的
辦法,如此做只會兩敗俱傷.還可以有其他方式來處理.
3.黃律師:
(1) 調職的定義為何?其是有解釋空間.如果因為
他調職,政府不配給他其他宿舍,只是因
為他已經有宿舍可住,而到他退休之後,而因此喪失相關住
宿權益.在這方面,政府機關應該
有解釋的空間來處理.
(2) 於辦法公佈之前,警察宿舍可以住到退休往生
之後,但因為新辦法頒布,而喪失這些權利,而享受不到新
辦法的權益,而不利方面,他們就要承受,實為不合理.政府
應該考量到當這些行政命令改變後,原來這些住戶的權益
應予補償,這些部分應該全盤考量.執行有執行的辦法,或
是大家可以協議以其他方式來遷移宿舍,不一定要到訴訟
方式處理.
五、林委員的意見:
有幾個問題來請教一下警政署.其實在72年以前,
所有的宿舍都是配住,72年後因為會影響後進人員權益,所
以宿舍就改為配住取消,只剩借住及職務宿舍.原來配住是
可住到夫妻雙亡與兒女成年,其無法再繼續配住條件為,住
往國外或為空戶.對於72年的住戶你應予維持住.
警察同仁若因職務變動而輪調,於新單位申請宿舍
時,需放棄原有宿舍,若無則可保留原來宿舍.因為這是現
有住戶應有的權益.這些警察同仁都是弱勢族群,是需要你
們長官多多關心.
六、謝主秘的意見:
1. 立法院能否推動如軍人一般有”眷村改建條
例”,來保障警察權.
2. 因為監察院每半年檢討催討情形,所以行政院
對於下面機關會加以要求,而不得不向住戶追討宿舍.對於
各位的案件,我們也會帶回,儘量為大家爭取.
3. 調職的問題牽涉到中央、省、地方的財產問
題,所以才有這個辦法處理,而必須依人事行政局命令來解
釋說明.
七、結論:
1. 宿舍是政府的福利措施,不可視為權利,但是
今天面對退休人員或遺眷,被法院訴請遷出,
居住問題頓失棲身,警政署應面對此問題,加以檢討並提
出改善方案。
2. 調職人員應遷出宿舍,有關調職之觀念應予釐
清。都是在警界服務,自台北調往台中,豈能稱為調職,
這種規定有違常理,而且苛刻,應該視為「相同服務單
位」。
3. 配住宿舍與警察單位有契約行為,如果還在警
界服務,就有法律契約效力,即應依法來處理。
4. 這些警界視為違規宿舍,建議發給搬遷補助
費,或按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依公教補貸額
度發給補償費,不會令眷屬及警察同仁再沒錢又無處搬遷
之情形下,毫無生路。
5. 傅崑萁委員負責詢問人事行政局有關調職的定
義,鄭三元委員負責協調此案件,林惠官委員負責公務人
員老舊眷村改建事情。
6. 並希望未釐清相關之定義前,警政署能放緩追
討之程序,以免傷及善良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