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宿舍眷戶住居權】第二次協調會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星期五﹚下午二點三十
分
地點:立法院第八會議室
出席:鄭三元委員 林惠官委員 傅崑萁委員 鄭美蘭委
員
警政署主任秘書謝秀能 專委郭榮森 科員張志堅
警專主任秘書黃書郎 人事行政局簡任視察周駿台 國會
聯絡人廖讚豐
住福會組長費廣業 劉曦光律師 住戶代表
主席:鄭三元委員 紀錄:譚欣怡
一、主席宣布開會並致詞:
對於博愛街的情形,相信各位鄉親也十分關心.目
前法令對於”調職”者兩個字,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今天為
了這個案子,第二次召開協調會,事實上應該有一個結果出
來,這樣對於大家也才有交代.
二、人事行政局:
89年,在「事務管理規則」第249條與第246條中
有相關規定.對於72年之前”配住”宿舍,之後已經沒有配
住宿舍,要居住眷屬宿舍,要有一定的合法性,可以續住至
處理時為止.但在借住時,資格產生變化,即不符合合法借
住人之條件,不符續住資格.所謂的合法借住人的資格為:
本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若子女以成年,但配偶仍在,也
依舊可以續住.但以成年子女並不符合續住之條件.此外,
現時宿舍管理機關,應看登記於何機關名下,而由其機關處
理.
林委員:”配住”與”借住”其實並不相同,現在所解釋
的情形,都是以”借住”的情形而論定.目前宿舍情形都沒
釐清清楚,而實際上應該警政署釐清清楚,以便處理.
三、警政署與警察專科學校:
目前與宿舍住戶訴訟的機關,應該是以宿舍登記
於誰名下,而以其機關向民眾討回.我們也會依照相關的方
面來辦理.至於剛才所提到調職的問題,人員調至哪個中央
或是地方機關,他們所住的宿舍就是當地地方政府或是中
央機關的財產.所謂的”調動”,依照69年7月19日行政院
規定:機關與機關之間,其有各自獨立規定,及獨立預算,
人員就算是調職.
鄭委員:目前由於每個案子所針對的機關都有所不同,
有”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警政署”、”保
六總隊”與”警廣”,希望之後能做個整理,以便將來行
事.況且,這些警察同仁都是在警察單位內調,是否能算調
職?
四、劉律師的說法:
1. 就目前法律而言,並無對”調職”或’轉任”
有明確的定義.由於目前定義未明確,而造成公務機關時常
會有這種類似案子發生,所以我建議:是否人事行政局
將”調職”的意義再詳加以解釋,因為其範圍太廣泛,或者
是修法將其列為排除條款亦或廢掉.
2. 因為有些宿舍住戶已經至訴訟程序,則是否可
以讓警政署延遲一段時間執行,等到法律修改完成.
傅委員:警方目前士氣低落,若現職人員見到此事,心中將
作何感想?今天處理這個案件,不外乎就是情、理、法,若
現在就要求住戶搬出去,他們將無路可去.而如今警政署對
於住戶,告了也就告了,如今是否能全部以一個通案來處
理,不要執行搬出.事實上,台灣今日所有單位都有佔用的
情形,若要執行的話,就全國一起執行.
鄭委員:軍方都會為眷村爭取權益,為何警政署不能好好
替這些宿舍住戶思考一下?希望人事行政局在對於”調
職”的情形,再做清楚的解釋.
五、住戶的意見:
1. 希望長官能為我們著想,因為我們都已經是老
弱殘虛了,長官能否為我們考量,讓我們多住幾年.
2. 警察宿舍管理辦法與事務管理規則衝突,若拿
我們來開例,其實不恰當.
3. 我們希望單位長官不要拿法律壓人,最主要的
是能夠讓這個協調會有結果.
4. 何謂”依法行政”?因目前對調職並無明確定
義,既無法律規定,所有官方解釋只有行政命令,讓我們住
戶無法理解?
5. 在民國72年5月12日,台灣省警總字49468號函
轉行政院發布的”台北地區公有眷舍房地專案處理計
畫”,當中有提到處理相關房舍之規定.當時博愛街的土地
有公告的處分,可以”已建讓售”的方式,讓給原配住人,
但自72年至今,遲無下文,住戶們也在苦苦等候,現在又要
我們三個月內搬遷,完全讓我們無保障,明顯違反行政法上
之信賴保護原則.
6. 現在大部分住在宿舍的人,大都年紀老邁,能否
最起碼給老年退休人員一個安穩的生活.
7. 在4月19日協調會時,當初有和警校達成協議,
暫停訴訟程序.但是,不斷有住戶接到法院開庭通知,這令
我們十分失望.
六、結論:
1.人事行政局對於”調職”要有清楚的定義.
2.警政署對於博愛街於各機關及配住、借住的情形釐清.
3.住戶能上訴的就上訴,儘量拉長時間,讓事務官能夠經過
這邊充分的溝通後,再進行.
4.可否與住戶協調,訂出時間,延長幾年居住期,或是將宿
舍賣給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