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鄭三元為「新店安康新村遷建問
題」協調會紀錄
一、 時間: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二)上午一
○:○○
二、 地點:立法院第八會議室
三、 主持人:立法委員鄭三元 記錄:連聰德
四、 出席人:台北縣議員金中玉、國防部眷服處王
德寰上校、李澍民少校、後備司令部陳福山中校、台北縣
政府人事室衛正倫課長、台北縣政府城鄉局林作振課長、
郭進榮技士、新店地政事務所李明傑課長、安康新村自治
會王國樑會長及住戶代表廿餘位、指導律師劉曦光
五、發言摘要:
(一)安康新村王國樑會長:本村自治會有五大訴求:
1.原眷戶房屋改建期間之房租補助費,法有明訂,請照章
執行。
2.房地總價應依完工時之公告現值讓售,經八十二年二月
台北縣府縣務會議及八十二年十一月台北縣議會通過
3.使用面積根據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十一月二十二日縣
府提供「限公務使用」之八筆土地謄本,該權狀已在縣府
要求下於八十一年六月經法院認證,為九一八四平方公
尺。
4.編制上安康新村應分配之房子,包括五十四戶原眷戶及
一戶自治會共五十五戶,但縣府只配給五十四戶
5.搬遷補助費,搬出搬入各一萬元,每戶二萬元,五十四
戶共一○八萬元,請依協定發還
(二)台北縣政府人事室課長衛正倫:
此案自八十二年協調至今,本室已歷任三位主
任、五位課長、六位承辦人,依書面資料,安康新村改建
有四項要件,○1縣有土地○2地上物是眷村所有○3縣府
撥款支付工程費○4改建為公教住宅,所以不適用中央眷
舍處理辦法有關規定,或國防部與台灣省政府合作興建國
宅協議書,同時也不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新
制),而是依據「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
(舊制)處理,因四項特殊要件,而不能通盤適用舊制,
應以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協調會記錄為準,雙方遵守。
茲答覆王會長如下:
1.房租補助費不列入工程成本,未如期完工且可歸責建商
者,延期房租才由建商承擔。
2.土地計價是以專案提估方式辦理。若依公告現值加四成
約六?一億元,若以購地成本(約三億多)加上六十九?
三%補助款(二億多),作土地計價成本,約五?四億
元,比加成少七千萬元,介於加成與未加成之間,尚稱合
理,不致造成眷戶負擔。
3.土地使用面積在八十八年會勘即列明為七三四一平方公
尺
4.自治會不是自然人,新制亦未認定應配房,當初列冊亦
僅五十四戶,未含自治會
5.搬遷費依舊制,搬出搬進各二千元,後提高為一萬元,
只給遷入未給遷出,實務上未列入工程成本
(三)後備司令部陳福山中校:
改建案原屬國防部軍務局,後來才改隸本部。
此案適用何項辦法,宜先正本清源。
(四)新店地政事務所李明傑課長:
八十八年二月廿四日依縣府來文辦會勘,依前
承辦成果報告,八筆土地中有二筆非全額,總面積雖有
九、八六六平方公尺,但使用面積為七、三四一平方公
尺。
(五)安康新村王國樑會長:
八十二年九月五日、十一月廿三日縣府行文校
對面積,給予的八筆權狀已確定總面積為一○、七七二平
方公尺,扣除眷村非使用部份後為九、一八四平方公尺,
權狀並蓋關戳「限公務使用」。本村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
十七日改建拆除,夷為平地,事後(八十八年)如何會勘
丈量?
(六)台北縣政府城鄉局林作振課長:
當年是人事室主辦會勘,城鄉局只負責代辦工
程,使用面積誤差,或許是未會同眷村,致生認知誤差,
且因事後道路地逕為分割,是否因分割而有出入,最好依
測量原圖與原眷村圖籍套圖比對,以求真象。
(七)台北縣政府人事室課長衛正倫:
本府是根據地政所丈量使用面積認定,公崙新
村因前述四項要點改建公教住宅,不適用舊制試辦要點,
認知有差距,要更正非職權所及,惟一途徑是行司法訴
訟。
(八)台北縣議員金中玉:
本案縣府硬拗,曾多次溝通,縣府希望循司法
途徑,住戶勝算大,若判勝縣府亦有著力點,才有退讓依
據。
(七)劉曦光律師:
1.從資料研判,縣府違反了協調會內容,例
如,搬遷費認列成本,房租補助費卻列入購屋補助款
2.基於政府機關的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認
定改建面積折計補助款六十九?三%時,未予加成,眷戶
買回時卻要加計四成,道理說不過去
3.既然比照老舊眷村改建試辦要點,則房租、
搬遷費均應比照給予
4.工期延期須釐清責任歸屬,非天災、變更設
計…等,建商應受逾期罰款;本案逾期部份是因變更設
計,且經縣府同意,住戶無故多付出逾期房租,縣府應自
行吸收。
(八)眷服處綜合計劃科科長王德寰上校:
司法途徑不經濟,不如循行政訴願、訴訟,但
亦非上策。建議由本處與後備司令部長官,就八十二年縣
府、縣議會決議,與縣府溝通;國防部與縣政府都是誠信
機關,既然比照中央公教及試辦要點,就應根據辦法的精
神保障眷戶最大權益。
依試辦要點,房租補助每月三千元,搬遷補助
五千元,搬出入共一萬元,住戶多拿了房租補助,可是縣
府卻少給了土地(購屋補助款),依要點,應按認證、地
籍謄本、縣府核定建物完工日當年之公告現值之六十九?
三%,給予眷戶購屋補助款,除了補助買新房、老眷房超
坪兩科目外,不得動支,也不扣房租補助及搬遷補助。
六、主席結論:
請國防部眷服處會同後備司令部、眷村代表,與
台北縣政府相關單位先行溝通,取得共識後,行文台北縣
政府,就本案尋求最佳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