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眷村新建工程-台北縣公崙新村工程施作及核照移
交]協調會紀錄
一、時間: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二、地點:台北縣公崙新村新建工程工務所
三、主持人:立法委員 鄭三元
四、出席:(如附件簽到簿)
五、討論:(略)
六、結論:
(一)工程成本應○1不超過發包價為原則,○2土地按公
告現值,作為核計基礎。
(二)三十四坪型由施工單位(中華工程)於驗收後補送
固定壁櫥,以補償未施作之儲藏室,並先書面通知眷戶以
昭公信。
(三)國防部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送件,申請使用執照,並
追查契約規定追究責任。
(四)國防部於九月二十二日前將歷次變更設計之因素及
成本對照表送眷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