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券大家搶,弱勢不用想?
-心智障礙團體質疑「公益」何在?
※引言:
一、今天召開這個記者會的原因是由於日前本席接獲多次
陳情,部分身心障礙者像是自閉症患者、智能發展遲緩者
在台北銀行開放電腦彩券投注站經銷商申請時,因為被認
定為欠缺「工作能力」不符遴選經銷商資格而拒絕其申
請,不禁讓人懷疑:政府號稱發行「公益彩券」來創造工
作機會、照顧弱勢族群,結果卻限制某部分弱勢族群不能
經營彩券經銷,必須具有一般正常人所認定的「工作能
力」才合乎申請資格,豈非等於是針對部分身心障礙者設
限,以申請門檻將心智障礙者排除在外?
二、觀之現行法規,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中並
未明文規定經銷商遴選資格需要求申請人有「工作能
力」,但北銀卻在管理要點中作此限制,恐怕有違背母法
之嫌;而且所謂工作能力的定義也是含混不清,連部分視
障人士也曾向本席陳情言明因此在申請時被北銀承辦人員
質疑其是否具備「工作能力」而屢受刁難,可見得此規定
在實際執行面上確實存在有很大的疑議。況且電腦彩券真
正執行業務的往往是僱用人員,經銷商本人是否要有工作
能力,還是很值得檢討的。
三、相信接觸過社會工作者都知道,心智障礙者工作機會
之難求,相對於其他種類的身心障礙而言,更是弱勢中的
弱勢,很難在一般就業市場中獲得任用,一直以來便是依
靠著家人的照護扶持才走過來的。所以今天政府真正需要
照顧的,不該只是一個有工作能力、可以自力更生的個
人,更應該重視那些因為長期照顧身心障礙者而生活拮
据、陷入困境的家庭,讓他們有機會以自營經銷彩券的方
式來減輕家計沉重的負擔。
四、今天政府既然發行「公益」彩券,用意應該就是要照
顧社會上的弱勢族群,創造工作機會、增加投入社會福利
的財源,但是卻不曾考慮到真正需要照顧的身心障礙者的
實際需求,不但沒有監督管理實務運作上把部分身心障礙
者排除在外的不合理限制,而且也沒有將身心障礙者監護
人一併納入申請經銷商的規劃範圍內,這在情、理、法上
都令人難以信服,所以希望大家能能藉此機會更加重視弱
勢者權益的保障、聽聽他們微弱的聲音,也希望財政部和
北銀能正視、檢討這個問題。
※相關法規摘要: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八條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身心障礙者、原住
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
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一人。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廿六條 經銷商不得有下列事實或行為:
一、負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九、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
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者。
◈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二)乙類經銷商:
指與本行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經本行發給經銷證,
銷售電腦型彩券者。
(三)身心障礙者:
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或殘障手冊者。
(六)具有工作能力:
指非屬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之身心障礙者分類中之植
物人及癡呆症者,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無
工作能力者。
十六、申請為乙類經銷商之申請人,如為具有完全行為能
力及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
應為優先遴選對象。
卅九、經銷商不得有下列事實或行為:
(一)負責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未具有工作
能力者。
(九)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
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者。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四條 (身心障礙者之保障)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
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
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