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兩性工作平等法公聽會
兩性工作平等法於民國91年施行至今已四年有餘,但台灣女性的勞動參與率仍大不如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依據勞委會資料顯示民國91年女性非勞動力因「料理家務」的原因而未投入勞動者佔57.0%;92年為56.1%;93年為54.5%,顯示出家庭照顧、托兒等問題仍然嚴重的影響女性就業。此外,據婦女團體的實務經驗也發現「懷孕歧視」仍然普遍的存在於職場中,因此為有效促進女性就業,並打造性別平等的職場環境,立委黃淑英與台灣女人連線特於7/11、7/12兩天共舉辦兩場公聽會,針對兩平法中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擴大彈性工時規定」、「懷孕歧視問題」、「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職場托育設施、措施補助辦法」、「產檢假、安胎假設置」等議題進行一連串的討論。
育嬰假應審慎思考配套措施以避免加深懷孕歧視
「兩性工作平等法」中雖規定規模30人以上的公司必須要提供育嬰假,但由於是否提供育嬰假並無罰則規定,津貼的發放也仍在草擬階段,造成過去實際申請育嬰假的人並不多。然而,勞委會目前正積極的規劃育嬰津貼,並表示希望能於今年年底前施行,一旦開始發放津貼後,勢必申請育嬰假的受僱者將會增加。中華民國商業總會秘書王大偉、台灣省商業會秘書賴榮坤於公聽會上皆表示,站在企業界的角度來看,育嬰假的規定將可預期的會加深女性任用上的歧視。因此,勞委會必須思考如何訂定配套措施,降低企業主提供長時間的育嬰假所面臨的衝擊,以避免造成女性勞工在任用上遭受歧視的情形發生,加深懷孕歧視的現象。
立委黃淑英與台灣女人連線並同時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之建議,主張:為避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會使受僱者長時間離開職場,更擔心將來是否難以復職,且該津貼僅為薪資的3-5成,可能導致部分有育嬰需求之勞工因經濟壓力而無意願申請。因此,建議修改兩平法第十九條:「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最多可減少至每兩週工作時間不得低於42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放寬彈性工時之適用,使工作中的父母能更有彈性的照顧子女,甚至父母可以輪流申請,不僅可解決托育問題,女性勞工也不至於脫離職場、擔心無法復職,對於企業主而言,亦可將人力配置衝擊的疑慮降至最低。
產假公共化,藉由降低雇主責任以避免懷孕歧視問題
再者,女性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現行規定多由雇主承擔,包括勞基法第50條規定:雇主應提供懷孕婦女8週的有薪產假。因此雇主在雇用女性勞工時,相對需要付出更多成本,導致許多女性在職場上面臨任用、懷孕等歧視。亦可能造成願意大量雇用女性勞工的雇主,需要付出較高的成本,成為變相的處罰雇主。雖然兩性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已明文禁止單身、禁孕條款,然而由於上述情況,使得女性勞工在工作上遭遇性別歧視仍時有所聞。
根據勞委會資料統計自民國91年至93年,全國各縣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共受理379件案件,其中懷孕歧視為200件、單身條款為4件,共佔所有歧視案件的53.83%,亦即各縣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所受理的案件中,有超過一半為懷孕歧視的案件。因此,與會台女連、婦女新知等婦女團體表示,應將產假公共化,將原本由雇主所負擔的產假薪資改為社會保險來支應,一方面在少子女化的情況下,將生育當成國家大事,而雇主亦不需獨力承擔雇用育齡女性之產假薪資,以降低對職場對女性勞工的性別歧視。
此外,長期關懷女性工作權益之黃碧芬律師表示,從各縣市兩性工作平等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可以發現:兩平法的實施成效最好的地方是在台北縣市,因為大多數的申訴案件多集中在這兩個地方,其他縣市則是微乎其微,顯示出兩平法的實施成效具有城鄉的差距,行政部門應針對此問題提出改善的方案。
兩平法推動者尤美女律師更進一步表示:許多女性在懷孕期間常常需要請病假或事假進行產檢,但又擔心考績受到影響,是否要另外設置產檢假、安胎假也非常值得討論。此外,由於當初兩性工作平等法的立法推動經過了十二年,而通過後也已經經過了四年,期間的時空背景已經改變,對於該法中許多條文只規定規模30人以上或250人以上公司,人數是否要再下修也是將來修法的方向。另外台灣同志諮詢熱線表示,目前職場的性別歧視中,因性傾向以及與一般性別特質較不同而遭不任用或解雇的情況,在同志圈時有所聞,未來兩平法修法應該將此納入性別歧視一環做思考,以保障性別少數之工作權。
最後,立委黃淑英也要求勞委會針對「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放入兩平法與就業服務法進行評估與討論,以期建立更性別友善之職場文化,落實性別平等的職場環境。
新聞聯絡人:黃淑英立法委員辦公室助理 黃怡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