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中的夫妻財產分配」公聽會
政府為提供人民最低收入的保障,以風險分攤的方式來維持大多數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弱勢並促使社會安定,因此,近幾十年來逐步開辦了許多社會保險,包括勞保、軍保、公教保、農保、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等等,為再進一步保障國人的老年經濟安全,不論是行政院或是民間團體更積極籌辦、推動「國民年金」等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讓國人的生活有最基礎的保障。
在該社會保險接續開辦之下,依照我國現行民法夫妻財產的規定:夫妻雙方未約定財產制者,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目前法定夫妻財產制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財產扣除所生債務,於夫妻改定財產制或離婚時,如有剩餘,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然而,依照此種精神,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投入的社會保險是否也應屬於財產分配的一部份,相當需要進行釐清與討論。
以94年甫修正上路的勞退新制為例:勞工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按月自我提撥最多6%的勞退金以及政府保障收益所產生之孳息,由於來自勞工的薪資所得,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財產,於法理上應為婚後財產的一部份。若從家庭主婦的角度來看,家務勞動向來難被評價,萬一婚姻發生變故必須離婚時,配偶自提6%的勞退金若成為無法分配的「私房錢」,另一方的權益恐遭到忽視與侵害。而雇主必須提撥至少6%的勞退金,其性質上屬不屬於夫妻財產制中可分配的婚後財產,若視為可分配的部分,則是否與勞工退休金所具有一身專屬之權利的精神有所抵觸?
綜觀其他國家的經驗,德國、日本等國均已經將退休金與老年年金等社會給付納入夫妻離婚時得以請求分配的標的。因此,以台灣目前有超過五成的家庭主婦,再加上女性平均薪資低於男性的情況下,為照顧女性的老年生活,勞退新制與未來將規劃的勞保年金化等社會保險是否視為夫妻財產可分配的部分亟待討論,故特別與台灣女人連線共同召開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與婦女、勞工等團體進行更細緻的討論。會議出席代表普遍表示支持,為內政部社會司意見較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