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孩子援交就安置─是保護,還是處罰?
立委王育敏廣邀各界研議,
呼籲全面檢視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安置不應成為協助性交易兒少的唯一作法!
發稿日期:101年8月15日
兒少性交易個案小葳父母表示,一時誤觸性交易的小葳有心回歸正常生活,卻在沒有問過父母與孩子意見中,被法官判決進入中途學校接受2年矯治教育;目前因為中途學校床位不足,小葳被迫安置在精神醫療機構中超過80天,且因感染疥瘡被獨立隔離在精神病患住院病房樓層。如此一來,不僅小葳的受教權被剝奪,身心也備受煎熬。這樣的安置服務究竟是保護,還是懲罰孩子呢?為此,立委王育敏今天(15日)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家長代表和相關主管機關,召開「兒少性交易問題面面觀」公聽會,探討如何改善性交易兒少安置問題。
民國84年為保護雛妓而設立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安置」作為主要保護措施,但近年來兒少性交易案件類型由非自願轉為自願、以少女為主到加入少男、網路性交易盛行等趨勢變化,致使安置從保護的善意成為被處罰的厭惡,但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與配套措施卻沒有與時俱進,致使在法律、制度與執行上產生問題。
以小葳案例而言,立委王育敏指出,依據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5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兒少性交易案件後,不論家庭功能是否健全,一律須將兒少送入緊急收容中心。此外,法院在判斷性交易兒少是否進入中途學校時,往往不須考量兒少及其父母的意見,法官僅憑安置機構一方的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作為裁定依準,此司法程序設計過於簡陋,恐已違反兒少最佳利益。另外,只以緊急收容、短期收容與中途學校三種安置模式為主的性交易兒少處遇,反應出安置選擇的有限性,也相對過早免除了父母的親職責任,無益於家庭關係維繫,且封閉式機構安置易使兒少被標籤化,亦會增加兒少重新適應社會的困難。
王育敏表示,安置機構雖為保護兒少而設,但同時也限制了兒少人身自由及家長親權,因此判斷過程應更加嚴謹,才能真正維護兒少權益。王育敏建議參考美國、日本與加拿大等國法律,對於青少年從事性交易者,明確要求必須是「無法由家人保護」的情況下,才能將兒少送交安置機構。此外,在實務上,除了安置與責付父母帶回之外,應增加多元的中介服務處遇模式,王育敏建議可參照國外作法,設立青少年寄宿家庭或團體之家(group home),以開放的社區處遇替代封閉的收容安置,提供家庭式的住宿服務。若為責付家長帶回的個案,應比照「家庭維繫服務」,強化社工追蹤輔導功能,以改善家庭,提升雙親和兒少的功能。
王育敏表示,將於下個會期提出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就法制及實務面進行以下的變革:
1. 修正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5至18條,除了法官裁量與社工評估報告之外,裁決處遇應優先評估考量父母照顧意願與親職能力。
2. 現行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兒少至少須在中途學校待滿一年,才能由主管機關聲請法院裁定免除中途教育,嚴重延誤兒少回歸正軌的時程。建議修正兒少進入中途學校滿六個月後,即可經由父母、監護人或主管機關聲請法院提早免除中途教育。
3. 現行性交易兒少安置處遇模式過程單一化,宜以開放的社區處遇替代封閉的收容安置,建議參照國外作法,增加青少年寄宿家庭或團體之家等多元的中介服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