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父母拐帶子女如何解?
立委王育敏廣邀各界研議,從行政與法制面防制父母拐帶子女事件
發稿日期:101年12月18日
隨著離婚率不斷攀升,父母為爭奪子女監護權,擅自將孩子帶走,不讓對方知道下落,這樣的拐帶子女離家事件層出不窮。劉先生與太太育有一子,年約四歲。兩人婚後因故感情生變,後來夫妻兩人因為分居六個月以上,法院依據民法在今年5月裁定兩人對劉小弟為「共同監護」,夫妻輪流照顧孩子各兩週。但6月中旬,輪到由劉先生照顧時,劉太太未依約履行,便擅自將孩子拐帶到大陸,迄今將近半年,仍未返台,劉太太與劉小弟至今下落不明。事實上,類似劉先生的案例層出不窮。為此,立委王育敏今天(18日)邀集陳情家長、律師、學者、兒少及婦女團體及相關部會代表,召開「父母拐帶子女如何解」公聽會,探討如何減少父母拐帶子女事件的發生。
去年台灣共702名兒少被父母、家人拐帶失蹤
依據警政署公佈的100年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概況顯示,去年(100年)國內共計有702名18歲以下兒少,因為被父母或家人拐帶而列為失蹤人。父母或家人拐帶,更是0-6歲孩子失蹤的最主要原因。並非每一個被拐帶的孩子,都會被家人通報為失蹤人口,因此,每年實際被父母或家人拐帶離家的孩子人數,遠高於警政署公佈的失蹤兒少統計數字。
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項規定:「簽約國得違反父母之意思,保護兒童不與其父母分離。」《國際誘拐兒童之民事部分公約》也規定,跨國拐帶子女是違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行為,上述公約顯示拐帶子女問題受到國際間的重視。王育敏表示,不論父母拐帶孩子離家的處境與動機為何,任一方逕行將孩子帶離,不僅讓孩子被迫離開他們慣常熟悉的生活環境,更讓孩子在無法選擇的狀況下,硬生生地失去與父母其中一方聯繫、相處的權利,且對年幼子女造成極大的心理負擔與煎熬。王育敏強調:「孩子不該是隨時可被家長打包的行李,不應成為父母離婚爭訟的籌碼!」
法官常判子女監護權給共同生活一方,造成父母急於「先搶先贏」
現行司法體系運作不良,是造成父母拐帶未成年子女的原因之一。王育敏指出,父母分居時,因實務上容易將子女監護權判給現在共同生活一方,導致父母為形成一方為主要照顧者的既成事實,而產生「先搶先贏」的心態。過往有些家長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因擔心孩子被帶出國,而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依現行法令為「暫時處分」)限制子女出境,但法院不是核發假處分過慢,就是標準極為嚴格,致使未成年子女直接被帶出國。陳情的劉先生在公聽會現場表示,他曾經向法院聲請限制劉小弟出境,但卻遭法院駁回,才導致如今骨肉分離的局面。
為有效減少父母拐帶未成年子女事件,並使父母能盡早找回孩子,王育敏提出以下四點訴求:
1.政府應儘速建立跨國及兩岸兒少行蹤調查與交付子女之機制
針對跨境的拐帶案件,依據《國際誘拐兒童之民事部分公約》第7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找出被拐帶兒少的下落,並使兒少返國。但因我國並未簽署本公約,導致僅能逐一與各國簽署跨國司法互助協定。因此,有賴負責司法事務的法務部與司法院,克盡職責,透過外交部與各國建立司法互助協定。隨著兩岸通婚日益盛行,未成年子女若被父母一方拐帶到大陸,另一方往往只能自力救濟,自行前往對岸尋找孩子的下落。有鑑於此,王育敏要求政府相關部會,應儘速建立跨國及兩岸兒少行蹤調查與交付子女之機制,以確保孩子安全無虞,並使其早日回到父母身邊。
2.政府應成立未成年子女拐帶案件的單一受理窗口
父母拐帶未成年子女出境的案例極多,孩子被帶出境,但目前政府卻沒有設置統一的受理窗口,心急如焚的家長只能自行透過入出境管理局,查詢未成年子女的出入境紀錄,或向民意代表陳情。王育敏主張,政府應成立未成年子女拐帶案件的單一受理窗口,確認孩子的下落與安全。
3.研議修法:父母在離婚爭訟中或子女監護權判定後,可聲請限制未成年子女出境
王育敏強調,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需要雙親的關懷與陪伴,一旦孩子被父母一方拐帶出境,不但另一方的親權遭到剝奪,同時也剝奪了孩子與另一方的相處機會,顯不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王育敏將研議修法,父母在婚姻官司中或子女監護權判定後,如果認為另一方有帶走子女出境的可能,除非當事人有明顯不適任或家暴等情形,否則可向法院聲請限制未成年子女出境。
4.司法人員實務訓練應納入家庭動力、兒少發展等課程
一旦當事人未經他方同意,而任意變更未成年子女的處所,除非是為了帶孩子離開不利環境,或離開目睹暴力的環境,否則法官應該認為此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其於裁定監護權之歸屬時,應將此列入不利的考量因素之一。對於家事法官、調解委員等司法人員的實務訓練,王育敏建議應納入家庭動力、兒少發展等課程,以提升法官判案的敏銳度,讓裁判更合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