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兒少嚐禁果,爭議如何解?
立委王育敏召開公聽會,廣邀各界研議因應對策
發稿日期:102年5月28日
隨著性觀念日益開放,年輕世代發生性行為的年齡逐漸下降。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101年性侵害通報統計,被害人未滿16歲的兩小無猜合意性行為案件共761件,平均1天就有2起。然而,兒少彼此若偷嚐禁果,卻會觸犯《刑法》,實務上家長發現後往往提出告訴,雙方鬧上法庭,造成親子關係緊張、甚至破裂。此外,學校教師雖須推動性教育,但若發現兩小無猜發生性關係,就必須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通報,將可能讓學生對老師產生嚴重的不信任感,也使教師對於自身角色感到困惑。為解決兩小無猜嚐禁果所衍生的法令與實務問題,立委王育敏今天(28日)舉行「兒少嚐禁果,爭議如何解?」公聽會,邀集民間團體、學者及政府單位等各方代表,研議因應對策。
王育敏指出,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與未滿16歲的兒少發生性行為,為避免公權力直接介入兩小無猜戀情,第229條之1特別規定採「告訴乃論」;然而,家長若堅持提告,兒少還是會被移送法辦。即便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很少有孩子會被判刑,但仍會留下紀錄。而且司法程序中,未成年人必須接受警方、法院繁複的調查,對於其身心與課業也是一種負擔。王育敏表示,根據民國100年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調查顯示,15%的高中職學生曾發生性行為,面對兒少性行為年齡日益降低的現象,我國以刑罰做為手段,能否真的達到嚇阻與預防的效果,有待商榷。
王育敏進一步指出,世界各國對於未滿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固然訂有禁止發生性行為的規定,但對於雙方都是未成年人,且在一定年齡差距以下者,予以除罪化。以加拿大為例,12至14歲的青少年若與差距兩歲以內的對象發生性行為,例外不予處罰;而美國聯邦法規定,12至15歲的少年若與年長4歲以內的對象合意性交,則不違法。
為避免未成年人、雙方家長與師長三方因兒少嚐禁果而發生糾紛及衝突,立委王育敏今天邀集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林志潔副教授、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天主教善牧基金會、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司法院、教育部、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等各方代表,共同研議兩小無猜嚐禁果案件中,有無更妥適的處理方式,以及未來通報機制的修法方向,以維護兒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