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立委王育敏提《公益公司法》草案 籲打造2014社企元年
發稿日期:102年12月26日
近年來,社會企業在台灣如雨後春筍般成立,但在現行法令下卻遇到種種限制,導致社會企業難以蓬勃發展。由立委王育敏提案,國內首部社企法案-《公益公司法》草案日前已展開連署。王育敏今天(26日)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邀集社企經營者、民間團體、中央部會等24個單位代表,針對《公益公司法》草案進行深入討論。王育敏表示,這部法案現正擴大連署中,希望能在下個會期三讀通過,健全公益公司的發展環境,為打造「2014社企元年」跨出第一步。
王育敏指出,過去她在兒福團體服務時就常常在想,除了依賴不穩定的募款及政府補助外,非營利組織還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擁有穩定的財源?這幾年,社會企業的出現,正是王育敏尋找的第三條路。同時,王育敏也看到近年來歐美先進國家,紛紛透過立法,鼓勵民間投資設立公司型態的社會企業,於是開始研議台灣社企立法方向,日前更公開建議行政院江宜樺院長,把明年訂為「社企元年」,目標是完成社會企業的立法工作。
王育敏表示,公益公司是社會企業的一種型態,有別於一般公司追求股東最大利益,公益公司雖然營利,卻以促進「公共利益」為首要目的。由於公益公司的成立目的,與一般公司的組織形態不同,若不正名,可能被質疑為掛羊頭賣狗肉,難以獲得社會的認同;此外,若沿用現行公司組織推動公益,一旦被其他公司併購或更換管理者,原先的公益理念可能難以延續。因此,王育敏主張公益公司必須立法,唯有立法,才能保障公益公司永續發展。在一群社會創業者、具社企經營與投資經驗人士的協助下,王育敏的團隊參考英、美等國的立法,在本月11日提出《公益公司法》草案,並展開連署。
王育敏指出,《公益公司法》若立法通過,可藉由健全的治理機制與透明的營運資訊,有效導入民間資本,減少社福團體對政府的依賴;也可引發有志青年及專業人士投入社會創業與創新領域的風潮,進而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王育敏強調,未來公益公司若投入長期照護服務的輸送,更可健全我國長照體系,使長照服務更加普及。
立委王育敏提出的《公益公司法》草案,全文共23條,立法重點如下:
一、 公益公司除公益目的外,還有募集資金、邀集外部投資人及專業經理人等資合性公司的性質,因此規定公益公司的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 公益公司應設立明確的「公益目的」,且公司的決策應以公司章程所載公益目的及對利害關係人的影響為首要考量。
三、 為鼓勵現行社會企業轉型為公司型態,將公益公司分作第一類與第二類。第一類公益公司,雖毋須編製、公告其公益報告及設置獨立董事,但如果要適用公益公司的稅捐優惠及獎助辦法,仍應符合第二類公益公司的規定。
四、 考量一般社會企業或公益社團常有資金來源短絀的問題,為了拓展公益公司的資金來源,參考外國立法例,開放財團法人投資公益公司。
五、 基於公益事業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之特質,公益公司的員工紅利、董事、監察人及其他負責人的酬勞、盈餘、股息或紅利的分派總額,總計不得高於依公司法規定可分派盈餘的二分之一。
六、 為符合租稅公平,規定前述保留不得分派的盈餘,免依所得稅法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