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立委王育敏等召開公聽會 研商「毒品防制與戒治」
發稿日期:103年5月27日
根據行政院102年8月6日第12次毒品防制會報裁示,國內第三級毒品有大幅成長的現象,且施用者年齡有年輕化趨勢,以102年1月至10月查獲各級毒品結構觀之,第三級毒品所占比例最高(65.4%),其中有九成為愷他命。另據教育部統計,102年1至9月全國學生施用各級毒品通報人數共計1,473人,其中又以濫用三級毒品1,342人為最多。又據司法院統計,兒童及少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刑事案件與保護案件,98年至102年之案件人數均逐年增加,足見三級毒品在國內已日益氾濫且有年輕化之趨勢。
據政府「2009年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結果顯示,約有37.1%的吸毒者第一次接觸毒品是在網咖、PUB、MTV、KTV、舞廳、撞球場、電影院等場所,顯見新興藥物濫用經常發生於青少年休閒聚會場所。而青少年藥物濫用與涉及不良場所有密切關連,出入不當場所的次數越多,從事犯罪或偏差行為的可能性也隨之提高。
立委王育敏、江惠貞、吳育仁等人今天(27日)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針對毒品氾濫且染毒者年齡逐漸下降的問題,提出四點訴求:
(一) 吸食第三、四級毒品成癮且經認定需接受治療者,應命其接受一年以下戒癮治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僅處以罰鍰並令其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但實務上,毒品危害講習不僅出席率不佳,亦忽略心理層面的治療,難以有效預防成癮者再犯。王育敏表示,第三、四級毒品的成癮性,雖較第一、二級毒品低,但對人體的危害未必輕微;以施用愷他命為例,長期吸食將導致膀胱容量萎縮,部分成癮者年紀輕輕即須包尿布、揹尿袋度日。王育敏強調,吸食第三、四級毒品上癮後,成癮者容易改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來滿足毒癮。因此,對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有成癮傾向者,王育敏主張應強制其接受一年以下戒癮治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建議增訂第4項、第5項
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而有成癮傾向者,應接受一年以下之戒癮治療。
前項成癮傾向之判斷、戒癮治療之內容、方式、執行、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二) 對於意圖營利而提供場所供人施用毒品者,增訂刑責;另針對特定場所負責人與從業人員增訂通報責任,藉此加強稽查,預防毒品流竄
為有效打擊毒品氾濫的問題,王育敏主張修法增訂特定場所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的通報責任;另為遏止特定業者藉由提供場所供人吸毒營利,王育敏主張針對提供場所予人吸毒者,也納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處罰範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建議增訂第3項、第4項:
意圖營利,提供場所便利他人為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建議增訂第6項、第7項
意圖營利,提供場所便利他人為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1條→本條新增
特定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毒品者,應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前項所稱特定場所,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三) 販賣第三、四級毒品予未成年人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依最高法院101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針對成年人故意販賣毒品給兒童或少年時,無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王育敏表示,兒少購買毒品,雖非犯罪直接被害人,由於兒少對毒品的了解、抗拒誘惑的能力均有限,常因好奇、嘗鮮、誤解而誤觸毒品。為了遏止愷他命、一粒眠在國內持續氾濫,王育敏主張針對販賣第三、四級毒品予未成年人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項建議修正條文:
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四) 中央與地方政府應落實追蹤輔導機制,強化網絡合作
王育敏表示,施用毒品者兼具慢性病人與犯人的雙重特色,除了毒癮戒治、毒害講習之外,如何讓施用毒品者回歸社會,衛政、社政與醫療體系均應做好銜接機制。此外,對於毒癮個案應建立長期關懷的專業關係,後續追蹤輔導才能發揮成效。
王育敏認為,單純以校園反毒教育宣導作為核心,已不足夠,必須將網絡延伸至家庭、教育體系與社區,才能有效預防吸毒人口年輕化。當前青少年拉K氾濫,王育敏建議應由檢警配合嚴密查緝,並協調各縣市教育部門與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進行全國校園不定期掃毒行動。
毒品向來是難解的問題,即使施以嚴刑竣罰,也不可能立刻解決。王育敏指出,如何從「人」的角度去思考毒品問題,讓民眾正視毒品的危害性,落實跨單位的網絡合作,才能全方位的防制毒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