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立委王育敏召開公聽會 研商網路霸凌防治
發稿日期:104年4月28日
近日發生年僅24歲的藝人不堪網路霸凌,不幸結束生命的憾事。根據兒福聯盟調查發現,10到18歲的兒童少年當中,有18%表示曾在網路上霸凌他人,12%的兒少曾遭網路霸凌,約有一成二的網路霸凌受害者,曾出現自殺意念,可見網路霸凌是台灣社會應予正視的課題。
立委王育敏今(28)日召開「防治網路霸凌」公聽會,廣邀各界探討如何強化政府機關、網路業者、學校等,提供網路霸凌受害者即時保護與協助的責任;如何建立網路惡意內容阻絕及移除機制;研議參照外國立法例訂定「防治網路霸凌」專法的可行性,盼能減少網路霸凌事件的發生與傷害。
網路霸凌事件若訴諸法律途徑解決,法院審理往往曠日廢時。王育敏認為,現行制度缺乏可立即撤除網路惡意言論的機制,網路平台業者也沒有提供被霸凌者保護機制與申訴管道,導致網路霸凌者的責任不明確,被霸凌者求助無門。王育敏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雖設有iWIN網路防護窗口,但僅受理民眾舉報違反兒少法的網路色情、暴力等不當內容,對於網路霸凌事件則力有未逮,霸凌受害者形同無處可申訴求助。
為防治網路霸凌,推特(Twitter)推出只要發現使用者發布惡意言論,就先鎖住帳號,並要求撤下,直到使用者刪除惡意言論內容,始能恢復權限。推特公司透過強制停權、立即移除惡意言論的機制,避免網路霸凌擴大,值得肯定。歐盟為確保青少年網路安全,在2009年已與臉書、推特、谷歌、YouTube、雅虎、MySpace等17個社群網站簽訂協議,共同遏止網路霸凌。
王育敏表示,除了期待網路業者自律、加強網路使用倫理與安全教育之外,也應研議防治網路霸凌相關立法。目前加拿大、新加坡、澳洲等國,對於網路霸凌已訂有法律與防範措施,值得台灣借鏡。
加拿大在2014年時,於Bill C-13《網路犯罪專法》中,新增「散播私密照片」為網路霸凌行為,未經當事人同意散播私密照片者,最高可處5年監禁;加拿大新斯科舍省(Nova Scotia)在2013年制訂《網路安全法》(Cyber-Safety Act),針對網路霸凌者的刑責為6個月監禁,得科或併科最高5,000加幣的罰金,並成立網路調查單位接受霸凌申訴,警方接獲調查單位申訴後,可進行調查處理;此外,網路霸凌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法院可停止加害人使用電子軟體,情形嚴重時還可沒收其手機或平板電腦。
新加坡在2014年通過《防止騷擾法》(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2014),網路騷擾或霸凌的態樣也可適用該法,受害者可向法庭申請保護令,亦可要求即時移除網路惡意資訊,阻止對方繼續騷擾。澳洲在今(2015)年3月甫立法通過《提升兒童上網安全法》(Enhancing Online Safety for Children Bill 2015),該法案特別創設「兒童電子安全委員會」(Children’s e-Safety Commissioner),由該委員會的安全委員接受投訴,並調查兒童網路霸凌案件,可針對網路業者發出即時移除不當資訊的命令,若業者經申訴後,未於48小時內或安全委員要求的時間內移除,兒童電子安全委員可介入處理。
王育敏認為,台灣現行對於網路霸凌的防治,有三大問題:
1. 無即時移除機制:新加坡2014年通過的《防止騷擾法》,規定網路霸凌受害者可要求業者移除網上的騷擾內容。在台灣,目前在網路上遭受霸凌,並無任何機制可以處理,王育敏要求NCC應督促網路平台業者負起管理的責任,訂立網路平台言論守則,並建置惡意資訊即時移除機制,避免網路霸凌的傷害持續擴大。
2. 無保護令核發管道:參照加拿大新斯科舍省頒布的《網路安全法》,法院可接受網路霸凌受害者申請保護令;新加坡的《防止騷擾法》,也以保護令的方式,防止被害人被繼續騷擾。反觀台灣,目前無相關機制可對網路霸凌被害人提供保護,應儘速建置。
3. 無專責申訴機關之設置: 依加拿大新斯科舍省《網路安全法》成立的網路調查單位「CyberScan」,可受理霸凌當事人申訴及調查;新加坡也成立網路安全局,統籌電力、運輸、電信等10個重要產業的監管工作,由通訊及新聞部負責督導網路安全及相關申訴業務。然而,目前台灣僅有iWIN作為窗口,無法有效處理網路霸凌事件。
立委王育敏表示,將根據今天公聽會上所蒐集的意見和建議,並參酌外國立法例,與兒少、婦女、家長及教師團體共同組成的「反網路霸凌修法行動聯盟」(含兒福聯盟、台灣展翅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敦安基金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等),持續推動網路霸凌防治的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