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辦單位:劉建國、楊玉欣委員辦公室
二、與會單位:衛生福利部、勞委會職訓局、經濟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康復之友聯盟、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台灣失智症協會、罕見疾病基金會、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智障者家長總會、台灣長照發展協會全聯會、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
三、討論議題:
(一)檢討現行外籍勞工逃逸頻傳之原因暨政府解決之因應策略。
(二)檢討現行『外籍勞工逃逸行為政策』缺失暨對長期照顧機構之衝擊。
四、會議決議:
(一)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照顧老人政府責無旁貸,行政院經建會應於兩個月之內會同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勞委會等部會提出未來十年老人長期照顧需求評估報告,包括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人數預估、機構式照顧服務與居家式看護服務之護理人員、本外國籍看護工等人力需求表、以及現有問題和解決途徑等內容。
(二)長照機構人力補充機制應比照家庭類外籍勞工,行政院勞委會應於兩個月內檢討機構類外勞聘僱人力短絀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包括在協尋六個月無獲後,縮短開放申請補聘期程,或擬訂增加聘雇替代照顧人力之方案,以降低照顧風險維護受照顧者權益。
(三)調整外勞工作期限,大部分的逃跑外勞都在期滿前逃跑,因此請行政院勞委會研議延長工作期限之可行性,以降低外勞逃跑動機;其次,檢討及解決外勞行蹤不明之原因和問題,包括受其他外勞慫恿轉介、聘僱期即將屆滿、期望較高之待遇、生活及工作環境無法適應、溝通不良、仲介服務費太高、外籍配偶或仲介媒介、勞資爭議等。
(四)調整雇主責任分擔比例,應檢討加強仲介外勞機構對選任、聘用、訓練及管理之責任,以及外勞逃離之共同責任。不僅能減輕家庭聘雇者與長照機構之負擔,且能保障外籍看護勞動權益;其次,檢討並加重違法雇主的法律責任,以利查緝逃跑外勞。
(五)針對機構類部分,請行政院勞委會研議聘僱一名本國籍看護得聘僱一名外籍看護之規定,改以聘僱一名本國籍看護得聘僱二或三名外籍看護,以利改善長照機構現人力短缺之問題。
(六)請行政院勞委會研議「就業安定費」補助機構聘雇本國籍照服員之可行性,以避免造成費用增加而加重受照顧者家屬的負擔。
(七)對於雇用逃逸外勞,政府在落實取締和執行罰鍰不力:應提高檢舉獎金,並訂定查緝目標,未達目標時,主管機關必需有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