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的制定。
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原民會為執行機關(事務主管機關),原民會之原住民金融科以及產業發展科為金融融資與事務輔導之機關,共同制定輔導辦法,成立原民會產銷班暨輔導辦法,另指定原民會經濟及公共建設處成立「產業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
4. 平均發展原住民農、林、漁、牧、獵業務及觀光事業。
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第三、五、六項之說明,經濟及公共建設處掌握理原住民金融業、農、林、漁、牧、獵業務及觀光事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以及原住民產業經營之培訓規劃、協調及輔導。
原民會目前僅單純重視在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傳統技藝、歷史文化部分統籌規劃、協調及輔導(經濟及公共建設處主管法規行政規則第九項推展原住民族產業活動補助要點),至於農、林、漁、牧、獵等產業升級問題,迄今仍未制定相關輔導辦法及制定發展條例,造成產業升級問題延宕,請原民會依據職權行使制定相關輔導辦法及條例。
5. 產業經濟特區設立輔導
退輔會農場之規劃可由農委會及相關研究單位探討,研擬土地有效利用方針,輔導具競爭力之農特產品,並要求競標之原住民則需提出營運企劃書(可由原住民經融科、產葉發展科輔導)再允許投標,此目的在提升原住民本身之社會企業體之競爭力,有效運用政府資源評估做計畫,做好產業經營風險管理。
6. 召開台東知本農場委託經營協調會。
邀請農委會、原民會、退輔會近日討論討論。另提供農委會(農糧署)、原民會相關法律規定之資料於會議提出。請台北國會辦公室主任洽詢各單位,並於近日召開協調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