淑英提案之「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於4/25(二)院會三讀通過,並從明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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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婦女扶助條例修正三讀通過,
未婚懷孕、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將納入補助範圍!
黃淑英委員今日(4月25日)以新聞稿表示、感謝朝野委員支持,並促成「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順利通過三讀。相信該法案的修正,將帶給更多身陷困境的弱勢女性和她的家庭溫暖與支持,猶如四月的雷雨天裡的一把暫時遮風避雨的傘!
黃淑英委員指出,「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自89年施行以來,對於遭遇緊急危難,生活陷於困難的女性及家庭確實發揮緊急扶助的即時功效,從開辦至今,受扶助的人次年年增加,而所需的經費不過三億餘元。92、93年扶助總人次分別是169,999、172,683人次,其中以「子女生活津貼」照顧的人次與金額所佔的比例最高,93年共發放146084人次。「緊急生活扶助」扶助人次為3696人次,是提供弱勢婦女急難的重要經濟支持。然而,經過五年多的運作,幾經第一線從事婦女服務的工作者反映,實務執行上衍生諸多疑義亟待釐清,而社會的變動亦使得近年來婦女所遭逢之特殊境遇情形日益複雜。
為解決該法施行上的問題,以及回歸其立法精神:「扶助特殊境遇婦女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此次的修訂的方向,相較於之前,在補助資格認定上更彈性且更多元,更符合弱勢女性的不同需求。
黃淑英表示,新的特境條例有以下幾個特點。特殊境遇婦女身份認定上,首次將弱勢的未婚懷孕婦女納入特殊境遇的扶助範圍。由於未婚懷孕婦女目前仍有社會污名存在,因此家庭與社會支持較為不足,容易陷入困境。再者,目前相關社會福利法規中對此群族婦女,缺乏相關的扶助。以現行條文中則僅扶助「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容易被認為是以未婚懷孕原因作為給不給予社會福利扶助的標準,缺乏以弱勢女性以及其子女為主的立場思考,亦有懲罰未婚懷孕的父權思考之虞。因此,修正為「未婚懷孕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並就其生活上是否陷入困境作為判斷的依據;「在遭夫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之虐待」一項,增列「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主要考慮台灣目前離婚制度,90%以上採取協議離婚,且判決離婚程序通常曠時費日,因此即使遭受遺棄或虐待者,為求儘快脫離婚姻,採取協議離婚者不在少數。因此,增列此項,以照顧需要的女性;在婦女服務實務工作上,常發現無法歸類於現行事由,但經濟確實困難的弱勢女性,例如:丈夫發生重大車禍或離家等等,導致經濟困難等情況。因此增列「其他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並且將此評估權限由直轄縣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以兼具彈性。
再者,將申請緊急生活扶助的申請事由,由目前一人僅能申請一次,修正為一人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對於遭逢變故的女性且處於多重困境者而言,得視自己的需求與情況,申請生活扶助。並且,將申請時間放寬至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以彌補現行的三個月申請期限,常令特別是喪偶之女性單親,在辦理配偶喪葬事宜之後錯失申請期限,而求助無援。
更重要的是,現行規定中,家庭暴力特境婦女之未成年子女無法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與「兒童托育津貼」。然而,實際上家暴婦女多有承擔照顧子女的事實,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目前亦無相關扶助,導致家暴婦女帶著子女生活困難,因此增訂家庭暴力受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與兒童托育津貼,協助其照顧子女。並且,為協助家暴婦女自立自主,增列提供創業貸款補助。
黃淑英委員表示,當初通過特殊境遇婦女條例,被婦女團體認為是一大進步。不過,令人遺憾的是,部分地方政府在補助上作限縮適用,或者,因為財務考慮作了種種的限制,導致許多弱勢婦女無法得到協助。希望此次法律修正之後,各縣市政府能以更彈性、更站在弱勢女性的立場作思考,協助其渡過生命中的大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