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14
淑英提案的「兒童及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三讀通過,淑英發表感言如下:
感謝大家支持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內容明訂「處罰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色情者,第一次被查獲需接受2∼10小時輔導教育,第二次被查獲處二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四條規定「為防止剝削兒童從事春宮活動或物品,要求簽約各國應以法律規範持有兒童色情之相關罰則,以防止兒童遭受性剝削為最高目標」。近幾年,國際上也有許多強調人權、民主立國之國家,如加拿大、荷蘭等國家,已經訂立法律處罰持有兒童色情者,但是我國卻一直對持有兒童色情者未有相關罰則,因此,於本日通過本法不但提昇我國決心打擊兒童及少年色情國際正面形象,同時也使我國兒童及少年保障更完善並且避免成為性剝削對象。
最後,感謝長期從事打擊兒童色情運動台灣終止童妓協會提供實務意見對本法修正有諸多助益,並感謝許多參與開會及審查法案委員支持本法。謝謝。
◎2007/4/9 上午衛環委員會排定審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第28條、第29條、第36條修正草案。其中,第28條修正草案為淑英之提案。
本日委員會修正通過第9條及第28條,將村里幹事、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及電信系統業者納入知悉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時之通報義務人,並增列持有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之處罰規定:第一次持有者必須接受輔導教育,第二次以後將課予罰金。第29條、第36條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2006/10/19 淑英辦公室所提出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目前已經通過程序委員會並送入衛環委員會審議。
由於網際網路通訊發達使兒童色情容易傳播,導致兒童及少年色情市場有日益擴大的趨勢,目前國際上強調人權、民主的國家紛紛制定法律處罰持有兒童色情者,反觀台灣至今仍未有任何法律處罰持有兒童色情者,使得台灣打擊兒童色情上有嚴重的缺口,因此淑英提案修法處罰持有兒童色情者,以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被性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