淑英辦公室於95/10/17正式提出「民法1059條」法律修正案,法案內容將目前法律規定子女原則從父姓,例外從母姓之規定方式改由父母協議決定,協議不成或未為決定則以抽籤定之。
※ 近期辦公室接獲民眾來電告知非常支持淑英所提的民法1059條法案中有關成年國民可以申請改姓的條文,該名民眾還在網路上成立部落格號召網友一同支持我們的法案。(其網址如下:http://tw.myblog.yahoo.com/penny_women)
96/5/4(二)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九百八十二條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事由略做修正;淑英提案之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經協商過後將內容修正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同時亦開放子女經父母書面約定或同意後得變更父姓或母姓,若有父母離婚、一方或雙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三年、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之義務滿二年者,得向法院聲請變更姓氏。本條文已於96/5/23日經總統公佈,通過之法條請參考:http://npl.ly.gov.tw/do/www/newRec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