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6/14
本日淑英與王榮璋委員共同提案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三讀通過,淑英發表感言如下:
本席很高興此回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能順利通過,在此也要感謝王榮璋委員及愛滋感染者相關之民間團體對於本次修法時所提出的建議,亦感謝吳英毅委員於法案審查時的用心,同時,也感謝賴士葆委員及再興社區居民對於本法之指教及支持。
在本次修法當中,將法案名稱修正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除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尚未發病者也納入防治對象外,並明確保障感染者人權。
為能有效抑制疫情,因應新的防治工作的進行,本次修正增訂了執行減害計畫之法源。由於感染者之需求除了醫療之外,尚需其他社會福利,牽涉醫療與社福單位。為能讓各收容或服務機構之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遭感染時有所保障,故增訂非醫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遭感染時之保障條文。
本次修正亦增加了許多具有人權概念的條文:如確立了於HIV檢驗時都應諮詢並經接受檢查者同意後始能進行檢查的原則、另增訂感染者權益保障條文,確保感染者居住及安養之權利;同時,為能具體落實保障感染者權益,本次修法也增訂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與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代表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推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
另外,為解決外籍配偶及無戶籍國民一旦被發現感染愛滋病,就必須立即驅逐出境,造成家庭分隔兩地、產生人倫悲劇的問題,本次修法亦修正外籍配偶感染者與無戶籍國民感染者提出申覆之規定,讓感染者得在台提出申覆不需出境,兼顧防疫需要及人情考量。
聯合國世界愛滋組織曾指出,污名與歧視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工作的主要障礙,目前,台灣社會對於對愛滋感染者的歧視及恐懼仍深,本席期盼希望本次修法後,可藉由衛教及政策的推動,減緩台灣社會因不瞭解愛滋病進而對感染者產生的歧視,並能改善感染者目前的處境。
◎ 2007/5/21 淑英主持衛環委員會,排定審議淑英與王榮璋委員共同提案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草案」,經委員會討論後通過,不需協商逕付院會二、三讀。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法案名稱修正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二、明訂諮詢與篩檢並行之規定,規定無論強制篩檢或自願篩檢,都應包含篩檢前、後諮詢與告知後同意。
三、增訂防治宣導應具有性別意識並含反歧視之內容。
四、修正外籍配偶感染者、無戶籍國民申覆規定,讓感染者得在台提出申覆,不需出境,兼顧防疫需要及人權保障。
五、由於感染者之需求除了醫療之外,尚有其他社會福利需求,牽涉醫療與社福單位。為能讓各收容或服務機構之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遭感染時有所保障,故增訂非醫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遭感染時之保障條文。
六、增訂感染者權益保障條文,確保感染者居住及安養之權利;為能具體落實保障感染者權益,本法並增訂主管機關應邀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推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
七、為避免保險套破裂、減緩性交時造成傷口之可能,增訂浴室業、旅館業除提供保險套外,亦應提供水性潤滑劑。
◎ 2007/4/20 淑英與王榮璋委員提出「後天免疫缺乏防治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法案名稱修正,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更改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人權保障條例」。
二、明訂諮詢與篩檢並行之規定,規定無論強制篩檢或自願篩檢,都應包含篩檢前、後諮詢與告知後同意。
三、增訂執行毒癮愛滋減害計畫之法源。
四、增訂防治宣導應具有性別意識並含反歧視之內容。
五、修正外籍感染者出入境規定,兼顧防疫需要及人權保障。
六、由於感染者之需求除了醫療之外,尚有其他社會福利需求,牽涉醫療與社福單位。為能讓各收容或服務機構之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遭感染時有所保障,故增訂非醫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遭感染時之保障條文。
七、增訂感染者權益保障專章,明文保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權益。同時,為能具體落實保障感染者權益,本法並增訂主管機關應邀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推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