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9(三) 兩性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三讀通過,淑英委員發表感言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順利修正通過,要感謝所有委員的支持,本次修法的重要精神在於法案名稱改變,由「兩性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事實上這是符合社會多元現象的需求。同時,由於過去兩平法制訂時是全新的立法,因此許多條文都是採取鼓勵措施,而今本法已實施五、六年之久,應是落實本法的時候,因此在條文中增訂了罰則。另外在假的部分,陪產假天數增加,而家庭照顧假適用範圍,由企業規模30人下修到5人,這都是基於照顧員工的優良條文。更重要的是,我們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事項列入勞動檢查內,以確切地讓該法可以實施。再次感謝本委員會及本院委員的支持,更感謝婦女團體在修法過程中所提供的意見及努力。
2007/5/4 淑英委員提出「兩性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兩平法規定之內容納入勞動檢查項目中。
二、增列性傾向就業歧視之禁止。
三、刪除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之公司規模人數限制。
四、申請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之公司規模人數限制由原條文規定之30人以上修正為5人以上。
五、原條文規定受僱者提出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假、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請求時,遭雇主不利處分者才進行處罰,因此新增雇主拒絕受僱者上述請求之罰則。
六、為避免同樣的性騷擾行為,卻因為發生的場合不同,而分別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兩性工作平等法,產生不同的懲罰,有違公平性原則,故比照94年2月公布之「性騷擾防治法」,增列性騷擾行為人之處罰以及利用權勢而為性騷擾行為的加重處分,以符合公平性原則。
該條文修正草案目前已通過程序委員會排入院會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