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20條三讀通過! 民法1120條三讀通過! 2007/12/21(五) 本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120條,通過條文為:「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2007/11/22(四) 中午黃淑英委員參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協商,協商結論如下:「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在場法務部代表並承諾,明年三月將完成民法親屬會議及繼承法之修法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