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案:降低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照考照年齡至16歲。
法律修正案
案由:
本院廖委員本煙等○○○人,有鑑於我國民眾教育素質提升、及人民生活之需要,並參酌國外現行經驗。特提案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案,是否有當?請 公決。
說明:
1.以美國現行法制為鑑,許多州法律規定,年滿16歲者即可考取駕駛執照,甚至達16歲即自動擁有駕駛執照,毋需經過測驗。
2.許多高中(職)、五專生為幫助家計,需要外出打工,為節省交通費與通學打工時間,常有騎乘機車打工、上學之事實。
3.台北市以外地區,大眾交通運輸系統不便,學生每天為了上學,花費不少通勤時間(常有來回四小時以上之情況),為求方便,學生往往有騎乘機車之需求。
4.未滿十八歲之青年學子常因上述原因,時有無照駕駛機車情況發生,當面臨警察取締時,為閃避警察取締開單罰款,而導致車禍事故發生之案件層出不窮。
5.衡諸我國青少年因生活需要、且身心已夠成熟,實應降低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年齡限制,下修至十六歲為適當。
6.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於95年修正,惟對於考取駕照之年齡限制仍未更動,衡諸我國國民教育水準日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觀念普遍深殖民心,又鄉村及偏遠地區大眾交通工具不足,民眾對私人交通工具需求甚切,故政府應與時俱進,降低考照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