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委員鑑於電子票證之發行,可節省通貨之使用、避免攜帶零錢之不便,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人工數幣之問題,有利於大眾運輸系統之整合,不僅可收便民之效,提升國家競爭力,亦可減少消費者過度使用信用卡簽帳所引發之社會問題。因此,先進國家皆將電子票證之發行及使用,視為建立現代化國家之重要基礎建設,唯於建構以電子票證之小額消費支付系統時,基於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明訂發行機構之義務及監督,對交易體系建立有效之監控機制,以遏止不法情事之發生。為因應現代都市發展之需要,並建構我國完善之小額消費體系,達成一卡行遍、遊遍、食遍全台之目標,參考先進國家立法體例,引進其實施經驗,並考量我國市場發展現況及法制環境,故連署「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草案」,以建構我國完整電子票證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