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委員基於需要長期照顧服務之失能人口數逐年增加,2007年達24萬人,若再加持續增長的老年人口數,2020年需長期安養照顧人數將會超過40萬人,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一項有關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之規定,係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故對於非醫療與非護理性之機構式與非機構式之養護照顧服務,以及與健保無特約關係者,抑或是居家看護之醫材耗費與看護勞務薪資支出,均不得列為扣抵項目,對於長期照護失能之一般家庭而言,無疑是鉅額負擔。故連署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列照護服務費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項目之一,以減輕納稅人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