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促修正民法第1052條「虐待條款」之「尊」字 力促修正民法第1052條「虐待條款」之「尊」字 經我查詢此款審查發現,有委員提議在直系尊親屬後加上「直系卑親屬」,因而簡化為「直系親屬」,隨後又有此款不修正之討論,可能因此在修正條文整理時,修正及回復原條文間,造成前後段不一的情形。鑑於目前社會再婚率較舊社會多,繼父母未善待繼子女之情形,可能性亦有,因此我建議法務部儘速研究。 目前法務部已同意刪除前段之「尊」字,並將同樣有誤繕情形之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已」惡意遺棄,修改為「以」惡意遺棄,並儘速在本會期中完成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