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4人,鑑於遊民問題由來已久,形成原因十分複雜,除與社會變遷、人權、遷徙自由等議題有關外,尚涉及政府部門間不同主管機關權責。然而隨著社會型態的轉變,應在尊重遊民基本人權、考量其地域的差異性並使遊民回歸家庭及社會主流之前提下,結合政府及民間社會之資源,規劃妥適之服務與輔導措施。爰此,本席等謹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等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遊民之認定標準、遊民之收容輔導業務由中央政府予以統一規劃,及授權成立聯繫會報、建置長期規劃及形成政策之平台,以俾行政單位得以依法執行。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