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孫大千、費鴻泰等20人,有鑑於酒後駕車之行為不僅造成駕駛人自身生命危險且同時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安全產生嚴重威脅。鄰近國家日本為了防制飲酒駕車所造成危害,於2007年9月修定「道路交通法」,採取更嚴格對日本國民飲酒駕車之行為進行規範。然我國卻礙於國人飲酒之文化與習慣,於法令上予以較寬鬆之認定,故造成甚多駕駛人存有僥倖心理,仍進行酒後駕車之行為。爰此,本席等謹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酒後駕車應受之行政罰則,以俾行政單位得以依法執行,矯正國人「酒後駕車」之習慣。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