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孫大千、費鴻泰、趙麗雲、潘維剛等25人,有鑑於近來社會觀念變遷快速,導致原傳統家庭倫理觀念日漸薄弱,父母對於子女施加暴力、性侵、或做出其他有害子女正常發展之行為有增加之趨勢。然許多被家暴、性侵之幼童被社政單位安置後,就此斷了與原生家庭的聯繫,自然受虐家庭的親子關係便無從修補。而如果事隔數十年後,假若當初施暴之生父母又以法律為工具,要求遭虐之受害者負擔起扶養義務,這對於曾遭受家暴、性侵的受害者實屬不合理。爰此,本席等謹擬具「中華民國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第1118條之1」等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曾遭受家暴、性侵等被害人得減輕或免除撫養責任條款。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