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孫大千、吳清池等27人,有鑑於受刑人入監服刑時,雖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規定需做健康檢查,但因取得詳細檢查報告結果與受刑人入監服刑約有一至二週之時間差,導致獄方無法及時對於新進受刑人之健康情況進行篩檢,恐對受刑人及獄政人員之健康產生嚴重威脅。爰此,本席等謹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之ㄧ」新增條文草案,受刑人如於新入監時,能自行先出具一個月內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獄方應將該新收受刑人與尚未進行健康檢查或未取得健康檢查報告之新收受刑人區隔監禁,以將傳染疾病傳染風險降至最低。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