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孫大千 等18 人,鑑於現行娛樂稅法已無法因應社會發展之變遷,悖於政府提倡鼓勵文化、運動以及藝術之政策,有必要配合現行各地方政府實際規定之娛樂稅證收率現況予以修正,降低各類娛樂活動及設施之娛樂稅計收上限,並明定應按票價及收費額合併計徵之,避免娛樂業者以停收門票或壓低票價,改以提高其他替代消費與勞費之價格方式,向顧客收取費用,藉以規避稅負。爰此,謹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第二條及第五條」修正草案,修正現行娛樂稅法之相關稅率及徵收方式,以鼓勵民眾參與休閒活動,接受文化薰陶,並且活絡經濟。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