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 本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有鑒於誠實納稅為國民應盡義務,檢舉逃漏稅亦為每個國民份內之職責,似無發放檢舉獎金之必要性。為充實國庫,紓解政府財政困難,並杜絕藉檢舉逃漏稅挾怨報復以及職業檢舉人之亂象,本席等爰擬具「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草案,藉由取消檢舉逃漏稅獎金之制度,減少浮濫之稅務紛爭亂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