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 社會教育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 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2人,鑑於近來校園霸凌事件頻傳,顯示教育輔導體制失靈。然而偏差行為其實係存在於社會各個階層中,尤其是在兒童及青少年之間更加明顯。「偏差行為」不僅是教育問題,造成社會資源之浪費,甚至衍生犯罪行為,影響兒童、青少年未來之生涯。如何協助資源較為薄弱、適應力困難的行為偏差兒童及少年,提升其社會支持及求助管道,是當前教育輔導工作最重要之課題。為使高風險兒童及青少年行為防制工作及社會支持制度更加完善,本席等擬具「社會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