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黃委員志雄等人,針對近來建教生頻傳被壓迫,造成建教生超時工作卻無相對的加班費現象產生。根據統計建教生多為弱勢學生,有高達67%的學生,選擇就讀建教合作班,多半都是家境比較清苦的弱勢學生,建教生於經濟上已是弱勢之一環,在社會學習上卻又面臨企業的剝削,爰此教育部與勞委會應針對建教生權益訂立專法,以保障維護建教生應有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64條規定:「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第69條規定:「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故除上述所列項目外,技術生所領取之「生活津貼」並不受勞基法關於工資(包括加班費)規定之限制。造成建教生超時工作卻無相對的加班費現象產生,也讓建教生的權益不受保障。
二、根據統計全國共有五十一所建教合作學校,建教生共有三萬五千九百八十九人,建教生多為弱勢學生,根據97學年度建教合作班學生結構調查,有高達67%的學生,基於考量減輕父母繳交學費負擔及有需要貼補家庭生計原因,而選擇就讀建教合作班。鑒此教育部與勞委會應共同承擔責任,以保障維護建教生應有之權益,避免讓這群年輕學子被不肖企業當成廉價勞工。
提案人:黃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