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1(五)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本日於立法院三讀,正式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黃淑英委員於院會中發言表示,此次修法重點如下:將兒少收出養流程明確訂立於法規中,並限制非營利組織得從事該業務,而從事本業務之團體僅能收取必要費用,以避免過去販賣兒童新聞事件屢屢出現;居家托育制度法制化,以落實保母管理以及托嬰中心管理;增列遊戲軟體以及網路分級制度,避免限制級遊戲軟體販售予兒少,同時加強網路分級防護功能,以避免網路散佈色情資訊於兒少。其他權益保障方面,增加建教生權益保障,避免遭實習場所剝削;政府需協助中輟生與社會接軌;政府召開兒少討論會議,增列少年代表列席。黃淑英委員感謝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托育政策催生聯盟等民間團體及報業同業公會參與及協助本法制訂,期盼本法三讀過後,對於兒少保障將更臻完善。
※11/10/20(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草案」第四次協商會議,黃淑英委員提案增訂民主審議會組織、保母資格規範以及托嬰中心管理制度,相關規範經討論後確定訂立於本法並於三年後實施。
※11/6/9(四) 兒少法第三次協商,因規範媒體相關條文,內政部未與報業公會及民間團體未取得共識,以致無法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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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三) 黃淑英委員受邀出席台少盟等兒少團體舉辦之「勿再利用新聞自由阻擋兒少法修法進度」記者會。黃淑英委員於會中表示,不當的文字報導對於孩童而言,可能因文字的閱讀理解程度,其影響與圖片相比,可能較不那麼嚴重,但圖片加上圖說,或以示意圖報導性侵害等罪案,不但令人不忍心,對被害者及家屬都是傷害,應在言論自由與兒少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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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三)兒少法召開第二次協商,原上週通過媒體條文,於會後引發社會爭議,為使條文具社會共識,最後召委做成決議要求內政部持續與媒體公會溝通,並於下次協商時提出條文。此次委員會,黃淑英委員提案增列居家托育及課後照顧條文,其中課後照顧條文獲在場委員支持通過。兒童課後照顧條文簡要摘錄如下:
A.增訂兒童課後照顧機構及人員相關規範。
B.增加審議會組織。
C.課後托育中心轉為兒童課後照顧機構,其緩衝時間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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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一)、5/31(二)黃淑英委員辦公室與兒童局、教育部討論增列條文內容。為因應幼照法僅規範2-6歲幼童照顧服務及教育規範,其餘0至2歲以及6至12歲兒童並無相關法規規範,為保障兒童權益,黃淑英委員辦公室於兒少法中提案增列居家托育及課後照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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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6(四) 黃淑英委員於衛環委會質詢內政部長:兒少法協商過程中,對於媒體反對的「平面媒體條款」,內政部表示已取得報業同業公會的共識,也與新聞局溝通過,然而隔日媒體卻刊載報業同業公會對兒少法之反對意見,因此質疑內政部在協商過程中公然說謊。黃淑英委員重申其立場僅為不應出現性侵、殘暴命案的示意圖,內政部應積極與媒體溝通取得共識,不應為了此一條款延宕兒少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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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5(三) 去年衛環委員會審議完畢兒少法,因規範媒體報導之相關條文引發爭議,因此無法順利進行二、三讀,為使本法儘速通過,因此民進黨團召集協商本法。協商結果如下:1.增訂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業務時,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第15條)。2.增訂新聞同業公會應訂立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違反之業者,同業公會應於一個月內,依據自律規範處置。報業公會逾期不處理或結果遭申訴者,或是非屬報業會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請兒少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審議認定之(第44條)。3.增訂違反報導或記載兒少身份資訊除新聞紙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第68條),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義,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罰則第101條)由於,本案尚有條文保留,全案將再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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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8(四) 黃淑英委員於衛環委員會質詢內政部代表如下:兒少法去年委員會審議後,因新增對媒體對於限制媒體刊載血腥、性侵以及暴力等示意圖,因此遭受媒體反對,而遲遲無法三讀,而媒體公會表示以尊重媒體自由為前提,媒體會自行自律報導內容,不應由主管機關直接處罰之,然而至今平面媒體報導仍有違反規定之報導,顯示媒體自律無法解決此一狀況,目前內政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黃淑英委員要求內政部應加強努力並儘速將共識條文送入立法院,以期本法能儘速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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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17(三) 衛環委員會繼續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本草案接續上次會議繼續審查罰則以及保留條文,本次通過重點如下:
(1) 原黃淑英提案增列保母托育條文,因內政部建議修正,故文字改為居家托育服務,並增訂罰則。
(2) 增列幼稚園、托兒所、公私立學校、補習班以及課後托育中心交通載具規範。相關細則由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及交通部定之。
(3)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兒少網路安全協調會議,並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網路安全、分級相關業務。
(4) 收養相關條文及托育條文,因主管機關需準備期,於半年後實施。
(5) 增列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會同教育主管機關應於現有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體系,應設置學校社工人員,以提升兒少保護工作之預防功效。兒少法於本次會議已經完成委員會審查不需交由黨團協商,如無意外,將可順利進行二讀、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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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4(四) 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本草案接續上會期審查進度,本次通過重點如下:
(1) 保母托育條文放入兒少法,規範各縣市政府應規劃辦理保母托育服務,另收退費基準、管理以及輔導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2條之2)
(2) 媒體、網際網路等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遭受不當對待、施用毒品、親權等,足以辨別其身份之資訊,並增訂為維護公共利益經審議後有公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60條)
(3) 直轄縣市教育機關應設置社工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兒少法之業務。(第65條之2)。
(4) 涉及性騷擾、性侵或行為不檢損害兒少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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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2(三) 衛環委員會繼續審查兒少福利法修正草案,本次審議條文重點如下:(1) 建置發現發展遲緩兒童通報制度以及支持家庭制度。(2) 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少年就業需求之相關輔導措施。(3) 建教生權益相關保障。(4) 出版品、錄影帶以及遊戲軟體,而且不得有危害兒少身心之內容,另外針對主管機關業務範圍以及網路分級責任尚有疑慮,因此暫時保留兩條文。(5) 新聞紙不得過度描述犯罪細節以及描述色情暴力等文字或圖片。
針對建教生權益保障,通過黃淑英委員所提之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對進行建教合作之企業進行訪視,對於違反契約內容或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另外,針對保母托育制度所提之修正動議,因兒童局主張兒照法已有相關規定,本條文目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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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17(一) 衛環委員會繼續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當天共審查共23條條文,因法案名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範圍、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業務範圍尚有疑慮,因此上述條文目前保留中。而本次通過條文,重點如下,1.增列教育主管機關增列中介教育。2.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召開討論兒少福利政策相關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3.限制機構執行收出養媒合業務,需為非營利組織,同時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4.兒少收出養相關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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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27(二)黃淑英委員提案增訂兒少法第50條之1於院會三讀通過,黃委員表示,本次修正是為提供托兒所團體保險沒有法源之缺失,還好趕在4月30日前通過,否則將造成99年度收托於托兒所的幼兒面臨沒有團體保險可保的窘境。由於今年2月本院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限制未滿15歲未成年人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原意是為避免道德風險。並且,為避免有未竟周全之處,於該條第五項增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不在此限」。然而,由於相關法律並未配套修法。在同是照顧幼兒的托兒所與幼稚園即出現不同對待之情況,幼稚園因幼稚教育法明文規定應辦理團保,因此不受影響,而托兒所卻因沒有法源,因此根本沒有團體保險可保。再者,如本法未於4月底之前通過,則錯過5月初教育部學生保險共同招標,即使日後完成修法,托兒所在面對高額的保險費恐怕也將造成投保上的困難以及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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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16(五) 上午進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0條之一草案之朝野協商,本次修正是為因應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後,托育機構因無法源而無法投保團體保險之問題所進行之配套修法,增訂兒少法第50條之一,明訂托育機構應辦理團體保險。本提案獲朝野委員一致支持,將於近日完成三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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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9(五) 黃淑英委員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主要內容如下:托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國民小學學齡前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 98/12/2(三) 衛環委員會繼續審查兒少法,本次會議進行逐條審查,由於當日江宜樺部長未向委員會請假,因此藍綠委員提臨時提案譴責江部長,黃淑英委員並要求內政部代表應向委員會道歉。法案審查進度:由於兒少法行政院版本尚未送進立法院,故國民黨委員反對繼續進行審查,後來經協商後兒少法順利進行審查,目前審查至第三條。委員會最後要求行政院版應於98年12月31日前送進立法院審查。
※ 98/5/27(三)黃淑英委員針對以下問題質詢內政部:
(1) 性騷擾法律適用問題: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之後,在校園性騷擾的部分與兒童及少年社會福利法間有法律競合問題,造成學校處理該類案件之後續通報上相當困擾。目前校園內的性騷擾,以學生對學生的案件最多,97年度校安通報統計中「生對生」之性騷擾案佔94.06%,且集中於高中職及國中,約佔性騷擾案件之九成。而對於校園性騷擾案之行為人處罰,除依性平法規定外,同時亦觸犯兒少法第30條第一項第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的規定。並依該法第58條第一項規定應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姓名。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導致目前校園性騷擾案件行為人如已滿18歲則一經學校通報往往必須面對6?30萬之罰鍰,而如為14?18歲者則依行政罰法規定僅得以減輕處罰,雖不致於處罰到6萬,但仍可能面對上萬元的罰鍰。對學校來說,該名學生已受校規處罰,還要面對高額的罰款與公布姓名的處罰,似乎有違學校透過教育矯正學生不正行為的教育意旨,亦令教師為了是否如實通報陷入天人交戰中。為解決法規競合問題,黃淑英委員要求法務部、內政部儘快解決此問題。
(2) 媒體報導問題:媒體在報導攜子自殺、兒虐等案件時,對於相關受虐情節鉅細靡遺描述,甚至部分媒體以示意圖解說殺害過程,有違兒少保護之虞。然內政部有函令解釋認為,當事人已死亡,似無隱私權受侵害可言,不適用兒少福利法。然而,兒少福利法的立法意旨並不僅在於保障兒童少年的隱私權,更重要的是在於「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雖然當事人死亡後,主體不存在,自然無隱私權可言,然而此類報導常用聳動、誇張的用語,並使用未加以處理的照片,對當事人之手足、同學、甚至任何兒童或少年的身心發展,極有可能造成負面的影響,尤其自殺相關的新聞,甚至可能引起模仿效應。黃淑英委員要求為貫徹兒少保護之立場,修正中之兒少法應將此部分納入思考。
(3) 遊戲軟體分級問題:針對日前爭議頗多的遊戲軟體分級與遊戲廣告的問題,黃淑英委員表示電腦遊戲軟體分級是社會大眾共識,但遊戲廣告是否應納入規範,主管機關應進行研議;在遊戲軟體分級的部分,目前由業者自由心證採自律分級,但執行成效不佳,建議參考日本制度,廣納社會多元代表,建立分級審議之機制,以落實分級制度。
※ 98/5/15 陳節如與黃淑英、蕭景田、侯彩鳳、楊瓊瓔、林鴻池、徐少萍、余政道、翁金珠、陳瑩、陳亭妃、潘孟安共同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兒少身份、健康、安全、教育、成長與發展、文化休閒與社會參與、福利,就業勞動、保護與司法等面向進行全面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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