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盧秀燕、紀國棟、蔡錦隆、鄭金玲、蔣孝嚴、朱鳳芝等25人,有鑑於社會保險趨向年金化,又為尊重公教人員對其退休後的生活規劃及照顧公教人員老年長期生活,爰提案新增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蔣乃辛、盧秀燕、紀國棟、蔡錦隆、鄭金玲、蔣孝嚴、朱鳳芝、
連署人:江義雄、林明溱、侯彩鳳、蔡正元、帥化民、劉盛良、吳清池、徐少萍、羅淑蕾、潘維剛、江玲君、周守訓、洪秀柱、黃義交、陳淑慧、陳 杰、趙麗雲、丁守中、孫大千、鄭汝芬
說明:
一、養老給付係為保障公教人員退休生活為主要目的,目前法令規定為一次給付,但國保與勞保等社會保險已改為年金給付(月退),未來公教人員保險制度將向年金給付方向修正。為落實照顧退休公教人員之老年長期生活,針對部分退休公教人員暫不領一次養老給付,請求待公保年金修法通過後,直接適用月領老年給付方式。
二、本條文乃比照勞保條例七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精神,讓被保險人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爰建議增訂本條例。
三、修法重點:被保險人於本法年金施行前發生養老或死亡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十九條規定所訂之時效者(五年),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