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潘維剛、蔣孝嚴、紀國棟、陳福海、侯彩鳳、鄭金玲等26人,有鑑於公共場所若設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一旦發生突發性心臟停止個案,其急救成功率,可從原來7%提高至38%。目前全台約有4000多台AED,都集中在醫療院所,公共場所僅200多台。如果在公共場所廣設AED,可拯救更多瀕臨死亡的患者,由原來的1400人增加到7600人。為拯救更多突發性心臟停止病患之生命,爰提案增訂「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要求在每天有250名50歲以上成人通過或聚集之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蔣乃辛、丁守中、潘維剛、蔣孝嚴、紀國棟、陳福海、侯彩鳳、鄭金玲
連署人:蔡錦隆、蔡正元、林郁方、江義雄、羅淑蕾、侯彩鳳、楊仁福、林鴻池、許添財、林明溱、吳清池、林建榮、劉盛良、張嘉郡、陳淑慧、呂學樟、徐少萍、楊瓊瓔
說明:
一、依據日本推廣AED經驗,公共場所發生突發性心臟停止個案的急救成功率,可從原來7%提高至38%。台灣每年約發生兩萬件到院前心臟停止個案,如果在公共場所廣設AED,可拯救更多瀕臨死亡的患者,由原來的1700人增加到7600人。
二、以芝加哥機場為例,在2000年開始廣設AED,幾乎每走一公尺內就有一台,當年心臟突發病倒患者救活率從芝加哥其他未設AED公共場所的2%,提高到61%。日本的AED使用比台灣消防隊全面採用AED晚了4年,當時是因為一位日本皇族打球時病發未救回,而一位知名演員在跑馬拉松時發病,用AED救回一命後,為舉辦「愛知博覽會」而廣設AED,目前裝置超過30萬台,平均每10萬人設有235台;而台灣雖然有4000台,但九成在消防局裝備上,每10萬人平均只分到17.4台,人潮出入眾多的公共場所的AED不到300台。如以英國設置標準來看,台灣至少還得在公共場所設置5000多台AED。
三、為拯救突發性心臟停止病患之生命,比照美國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標準,每天有250名50歲以上成人通過或聚集之公共場所,提案增訂本條文。
四、為維持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功能之正常,使期能發揮救命的功效,要求必須定期檢查。相關定期檢測的內容與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訂之。
五、修法要點:每天有250名50歲以上成人通過或聚集之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增訂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每天有250名50歲以上成人通過或聚集之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日本推廣AED經驗,公共場所發生突發性心臟停止個案的急救成功率,可從原來7%提高至38%。
三、台灣每年約發生兩萬名起到院前心臟停止個案,如果在公共場所廣設AED,每年可拯救更多瀕臨死亡的患者,由原來的1400人增加到7600人。
四、為拯救突發性心臟停止病患之生命,比照美國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標準,提案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