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彭紹瑾等 18 人,為求保障農民應享有之權利,應避免差別待遇,
應享有平等權,特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將
該條文第四項刪除,解除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
付者,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得申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限制,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乃對於社會弱勢之農民予以保障之政策實現。而社會保險則
是基於全民分擔風險的理念設立,二者立法基準及制度價值並不相同,在概念上兩者並無
相互排斥之作用。故民國八十七年立法院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規定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即使已領
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亦可適用本條例而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此一開放措施,乃符
合保障農民權利之宗旨,亦嘉惠農民。
二、惟八十七年修法規定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該條例修正公布後,如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
付,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亦
即不得申請老農津貼,乃修法未盡完善,造成同樣是老年農民,卻有差別待遇,違反平等
權法理,更損及甚多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後加入農保之農民權益,破壞對於弱勢群體
保障之完整性,洵屬不當,亦不合福利政策之原則。爰提出刪除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
例第四條第四項之修正草案,再度解除限制,使老年農民均受平等完整之保障。
提案人:彭紹瑾、劉建國
連署人: 田秋堇、余天、邱議瑩、柯建銘、高志鵬、
翁金珠、郭玟成、陳瑩、陳節如、陳啟昱、黃仁杼、
黃偉哲、蔡同榮、賴坤成、薛凌、蘇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