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彭紹瑾等人,針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之子女順利就學,實施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立意固屬良美,惟其頒行之行政命令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卻把補助申請資格限於「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99年3月15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卻把91年1月1日以前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排除其申請機會,不但有失公平,且無確切依據標準,也忽視長期失業者更需補助之道理。為實踐協助失業勞工子女就學之美意,特建請行政院研議修正輔助實施要點,放寬輔助範圍,讓「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今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皆能申領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不限於91年1月1日以後非自願離職之勞工,並建請以後循此原則辦理,藉符憲法上平等權及失業勞工補助之需求性。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勞委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就學補助實施要點」,該要點第四點申請資格條件第一項規定「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99年3月15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始可申領。
二、上開輔助實施要點,雖屬行政命令性質,惟攸關人民權利,卻嚴格限定須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始可申領子女就學補助,其標準非但未有確切依據,且有違平等權及公平性,尤其對90年間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僅幾個月之差距,卻不能申請子女就學補助,其內心之不平,感情之傷害,豈可言喻,本實施要點反使更長期之失業者無法申領,洵值商榷。
三、綜上所陳,特提案建請行政院貫徹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之美意,變更修正上開補助實施要點,放寬其申領標準如前所述,並請爾後循此平等公平之原則辦理。
提案人:彭紹瑾
連署人:田秋堇、余天、邱議瑩、柯建銘、高志鵬、翁金珠、
陳瑩、陳節如、劉建國、黃仁杼、黃偉哲、薛凌、
蘇震清(按照姓的筆畫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