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吳育仁、馬文君、林國正、楊瓊瓔等二十二人鑑於政府於天災發生時偶有發布停課不停班之命令,此舉恐使受僱者之未成年子女須獨自在家無人照顧,然依現行法規定,受僱者若欲請家庭照顧假照顧家庭成員或參與學校家長日等校園活動,必須面臨無薪可領之情形,與一般公務人員可享有之權益有所不同;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每年可請七日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一般事假計算,其中五日准給薪資,但一般勞工請家庭照顧假卻必須面臨無薪可領之情形,其中存有之差別待遇應予修正。
二、次查臺灣地區颱風頻繁,權責機關會視天然災害之程度發布停課停班或停課不停班等行政命令,目的是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惟停課不停班之命令時造成民眾家中未成年子女無人照顧之問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天然災害發生之時已該當前揭條文所稱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為使受僱者得安心照顧家中子女,此情形應列為受僱者得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
三、復查為提升親子關係,對於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校園生活,家長有充分知悉之權利及義務,為使受僱者無庸擔憂請假未上班將無薪可領,得積極參與學校家長日活動,爰將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活動亦列為得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
四、綜言之,為平衡勞工育兒責任,建立性別平等、友善的職場環境,賦予受僱者與一般公務人員同等之有薪家庭照顧假乃社會之趨勢,亦為人民應享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
提案人:江啟臣、吳育仁、馬文君、林國正、楊瓊瓔
連署人:張嘉郡、鄭天財、林德福、詹凱臣、楊麗環、蔡錦隆、
簡東明、孔文吉、呂學樟、呂玉玲、林鴻池、羅明才、
陳鎮湘、翁重鈞、王育敏、廖正井、陳根德、楊應雄、
盧秀燕、徐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