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江啟臣、林國正、江惠貞、林明溱、楊瓊瓔等二十二人鑑於勞工保險條例對於勞工之退休年齡未針對身心障礙者之體力、健康狀況為特殊考量,退休年齡與一般勞工同為60歲,未做特殊考量,有欠妥適,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現象與健康照護需求之研究顯示,「若欲對身障者的老年年齡做一界定,最早可由35-40歲開始,因其已陸續由工作職場退出;其次,可界定在45-50歲,其生理狀況已開始走下坡;最晚可界定在50-54歲,因其心態已開始老化,社會參與亦逐漸減少。」換言之,身心障礙者因其身心之特殊性,較一般人提早出現老化現象,故若於法令上要求其與一般勞工是用同樣之退休年齡,實為對其身體之一大負擔。
二、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等國家對身心障礙者之照顧義務,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期對身心障礙者權益有完整之保障。
提案人:江啟臣、林國正、江惠貞、林明溱、楊瓊瓔
連署人:徐少萍、張嘉郡、蔡錦隆、呂學樟、詹凱臣、楊麗環、
陳碧涵、陳學聖、陳鎮湘、蔡正元、呂玉玲、黃昭順、
孫大千、翁重鈞、王育敏、羅明才、廖正井、王惠美、
楊應雄、林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