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江啟臣、蔣乃辛、李貴敏、蔡錦隆、吳育仁、江惠貞、林國正等二十二人鑑於家庭外籍看護工來台後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時,若必須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等待六個月後,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將嚴重影響受看護者及家屬之權益,故建議縮短等待期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申請外籍看護工所需之行政程序時程不一,短則一週,長則數月,若於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後,尚必須等待六個月始得申請遞補,恐因等待時間過長,致對於受照顧者的生命、身體,或對於家屬的經濟能力及精神壓力等,造成沈重的負擔。
二、 詳言之,我國長期照護制度目前未臻完備,勞工是否享有留職停薪照護假之權利,於我國亦未有明文,原聘僱之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後,在等待警察機關查獲之期間,如何不影響原本之生活,並同時負擔專業的照顧工作,對家屬而言,是一嚴峻的考驗。且縱使外籍看護工遭警察機關查獲,其亦因違法而面臨遣返回國之命運,雇主依法無法再次聘僱同一勞工,必須重新申請,此聘僱權益之空窗期已對有照護需求者造成不必要之困擾。
三、 有謂縮短或刪除等待期間可能會發生雇主、外國人或仲介業者相互勾串不實情事,或外籍勞工人數大量增加,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引發防疫安全、社會治安及國家整體安定等公益問題,但衡量受照護者之生命、身體健康及家屬的經濟狀況、身心壓力,輔以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原因無法歸責於雇主時,對於急需外籍看護工之人民而言,法令實不應加諸不必要之限制。
四、 綜上所述,欲避免不法仲介引入大量外籍勞工危害社會安全,有各式手段可以選擇,但以法律限制善意雇主之權益絕非首選,故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六個月等待期間之限制應予縮短。
提案人:江啟臣、蔣乃辛、李貴敏、蔡錦隆、吳育仁、江惠貞、
林國正、楊瓊瓔
連署人:林德福、楊麗環、陳學聖、張嘉郡、孔文吉、呂學樟、
呂玉玲、馬文君、徐欣瑩、黃昭順、蘇清泉、廖正井、
羅明才、陳鎮湘、王育敏、林滄敏、楊應雄、徐少萍、
潘維剛、盧秀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