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 人鑑於糧食無法由外觀分辨來源國,為避免不肖業者以進口糧食混充國產糧食,爰增訂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明文禁止進口糧食與國產糧食混充包裝、銷售;另現行法對違反包裝、標示之糧商裁罰過輕,與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裁罰比例顯不相符,爰修正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提高罰鍰額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查台灣加入WTO後,每年配額進口十四萬四千公噸稻米,雖現行糧食管理法規定進口糧食與國產糧食可以混充,但必須依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清楚標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二、 然而,近來常見不肖業者以進口米冒充台灣米,或與台灣米混充後未明確標示混充比例,以「台灣米」之名稱欺騙消費者,縱被主管機關查處,亦利用「一個月」之改善期規避罰則,未落實依法明確標示產地之責任,對此情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也曾表示,「肇事之『山水米』被查到十八次都罰不到、罰不怕,顯然法律與稽查沒有真正落實,凸顯農糧體系裁罰標準有瑕疵。」
三、 由於稻米、糧食難由外觀分辨其產地,縱使明確標示混充比例,消費者也無法從外觀查知是否相符,仍必須透過專業的檢驗機構經由DNA檢測之方能得知其來源國;因此,消費者如欲避免買到進口米,只能仰賴糧商的道德良知及政府執行之公權力。然為提供消費者更清楚之購買資訊,實有明確區隔進口糧食與國產糧食之必要,爰增訂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明文禁止進口糧食與國產糧食混充包裝、銷售。
四、 另查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食品應有之標示,違反者依同法第四十七條,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相較之下,糧食管理法對糧商違反標示之裁罰顯然過輕,導致有不肖糧商利用法律漏洞規避責任,危害消費者權益,爰此,修正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對違反包裝及標示規定之糧商處以重罰。
提案人:江啟臣、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鄭汝芬、蘇清泉、賴士葆、紀國棟、王進士、
徐少萍、陳根德、陳碧涵、詹凱臣、黃昭順、陳鎮湘、
蔣乃辛、盧嘉辰、邱文彥、簡東明
修正內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