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陳其邁、楊曜、姚文智、趙天麟、蔡其昌、邱志偉等28 人,鑑於當代政府規模日益膨脹導致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現象,公務員員額精簡已為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昇效率的有效對策。查現行考試院組織法,其中關於委員名額、任期與資格等相關規定已不符政府員額精簡精神,為有效降低考試委員名額及人事成本、提升用人效能,爰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當代先進國家有鑑於政府規模日益膨脹導致政府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現象,公務員員額精簡已經成為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昇效率的有效對策。在我國,為增進員額調配彈性,提升用人效能,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於甫於二○一○年四月一日施行,先予敘明。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掌理,考試院僅肩負監督、協調之任務而已。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考試委員名額定為十九人之規定固然行之有年,惟考其背景係於一九四七年時從大中國幅員考量而來,若以今日台灣幅員而論人數顯屬過多,更與政府員額精簡之潮流背道而馳。爰修正本法第三條將委員人數從十九人減為七人,任期則從六年縮為四年,俾節省考試委員人事支出,並同時促進人事流動。
二、刪除本法第四條第一、二款,並修正原第五款文字。按考試院為一級機關,考試委員社會地位隆崇,應由學養俱佳、超然公正之人士擔任之。惟在本條若干內容過於寬鬆,欠缺明確下,導致此一重要職位時有淪為政治酬庸現象。為防杜國家公器成為「政治疏洪道」之弊,爰將考試委員資格以資深大學教授、高階公務員以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為限,俾提昇考試委員人力素質。
三、有關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出缺之選任方式等事項已移至本法第三條予以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法第五條規定。
提案人:李俊俋、陳其邁、楊 曜、姚文智、趙天麟
蔡其昌、邱志偉
連署人:李昆澤、尤美女、鄭麗君、吳秉叡、林淑芬
吳宜臻、何欣純、李應元、蕭美琴、林佳龍
黃偉哲、葉宜津、魏明谷、陳明文、李桐豪
林世嘉、許忠信、劉櫂豪、林岱樺、段宜康
紀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