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劉櫂豪、陳亭妃、許添財、林淑芬等21人,為落實廣電普及服務之重要義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應免費提供社區共同天線服務,強制轉播全部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爰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初始已經確立廣電普及服務之重要義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需強制必載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電視服務數位化在今年全面啟動,無線電視及有線電視服務數位化預計相繼在今年7月1日及民國104年全部完成,為確保民眾免費收視無線電視服務的基本權益在數位轉換階段以及嗣後完成全面電視服務數位化,不受任何影響,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維持不予變動,而修正同條第二項規定,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在其經營區域內應同時提供免費的社區共同天線服務,協助民眾隨時可以收視無線電視服務。一則以充分利用既有纜線及路權,避免重複建置系統之浪費,二則以透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佈設到各家戶的引入線,仍可使民眾隨時可以選擇收視有線電視付費服務或是收視無線電視的免費服務,活化電視服務市場競爭,民眾依自己需求享受得到質量相稱的電視服務。
二、依本條第1項規定,系統經營者對強制必載應列入基本頻道轉播。既然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訂戶就基本頻道仍須向系統經營者繳費始得收視,則系統經營者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強制授權,須向無線電視電台付費,若系統經營者在基本頻道以外免費對訂戶提供社區共同天線服務轉播全部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則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如此既符合廣電普及服務立法原意,與國際著作權利用規範及原理不生衝突,兼顧公平及公私法益,爰提案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提案人: 林佳龍、劉櫂豪、陳亭妃、許添財、林淑芬
連署人: 柯建銘、薛 凌、陳其邁、陳歐珀、趙天麟
李應元、尤美女、吳宜臻、何欣純、吳秉叡
魏明谷、田秋堇、劉建國、黃偉哲、李俊俋
許智傑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七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系統經營者應在基本頻道以外免費對訂戶提供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第三十七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一、為使無線電視電台節目及廣告得以全部強制轉播,達到廣電普及服務的目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應負擔起免費提供社區共同天線服務的義務,協助民眾隨時可以收視無線電視服務。一則以充分利用既有纜線及路權,避免重複建置系統之浪費,二則以透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佈設到各家戶的引入線,仍可使民眾隨時可以選擇收視有線電視付費服務或是收視無線電視的免費服務,活化電視服務市場競爭,民眾依自己需求享受得到質量相稱的電視服務。
二、系統經營者對本條第一項所定強制授權,既列入基本頻道轉播,而訂戶就基本頻道仍須向系統經營者繳費始得收視,則系統經營者須向無線電視電台付費,若系統經營者在基本頻道以外免費對訂戶提供轉播服務,則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爰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修正。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